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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因天灾被毁后是否还要还清贷款?
作者:徐少龙 发布时间:2013-07-09 09:56:38
【案情】 张华于2010年1月1日按揭贷款购置了一套房屋,合同约定,房贷于2030年1月1日还清。2012年6月20日,张华所在地发生连续暴雨,洪水泛滥,多地发生山体滑坡。张华按揭贷款购置的房屋处于濒临风景秀丽的山脚下,因山体滑坡被冲毁。 【分歧】 该案中,按揭贷款购置的房屋因天灾冲毁,是否还要担负还清贷款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张华的房屋在泥石流中被冲毁,但仍应按照贷款合同履行约定,负责还清按揭贷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泥石流是天灾,属于不可抗力事由,张华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泥石高山流显然属于不可抗力,张华在履行合同中出现泥石流损毁房屋属于法定的解除合同事由。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张华在受灾后难免生活陷入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打击之中。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也应当支持张华解除合同的合法请求。 第三、从法理的角度上说,裁判的合法、合理性,应当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下,须更加符合社会效应和国家政策导向性。该案中,张华与银行解除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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