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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借款利息超过法律规定法院应否支持
作者:肖伦春    发布时间:2013-07-16 10:19:43


    【案情】

被告陈某于2006年12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从2007年4月开始计利息,月息按2.5%计,并立有书面凭证交原告收执。原告经多次追被告还款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约定的月息2.5%计付。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被告约定有借款的利息,应遵循协议的精神,按照协议的约定的利息支付。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不应支持。

    【评析】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在民间借贷利息上产生矛盾。对民间借贷利息纠纷一般的处理原则是: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偿还或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并且在债权人要求还款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不支付利息。二、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三、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五、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书证为凭,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没有违犯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原、被告于2006年约定借款事项,2006年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2.04%,而原、被告双方之间约定的借款按月息2.5%计算已超过2.04%,那么超过2.04%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只应支持月息按照2006年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2.04%计付。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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