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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作者:韦光盛   发布时间:2013-07-10 14:30:09


    【案情】

    某县公安局认定王某、窦某欧打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对王某、窦某拘留十日、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王某、窦某均不服,分别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分别作出维持对王某处罚决定,变更窦某拘留五日为罚款200元的复议决定。王某、窦某均不服,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个诉是否合并审理存在两个不同的意见。

    【分岐】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两个诉不能合并审理,应当分开审理。本案复议对王某的处罚决定作出维持,但对窦某的处罚已作变更复议决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将两个诉合并审理。被诉的对王某的处理决定和对窦某的变更复议决定,基于的事实是相同的,如果其中一个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有误,就有可能影响到另一个人的处罚结果,因此,两个诉可以合并审理。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本案虽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同,原、被告也不同,但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就同一事实作出的,彼此之间具有连带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属于普通程序的范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并审理。合并审理案件是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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