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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他人从事藤制品编织是雇佣还是承揽
作者:端学锋 发布时间:2013-05-31 10:51:22
一、案情
被告林良租赁小学的闲置房屋雇佣原告施翠等人从事藤制品编织,按件计酬。编织前期,被告组织原告等人前往被告的总厂培训十多日,由被告支付原告等受培训人员每人每天20元的报酬。2010年11月17日下午6时许,原告在编织过程中自己不慎被竹刀捅伤右眼,后被送往医院行右眼球摘除术,由被告支付医疗费14505.2元。原告的损失合计为130005.9元,被告已支付14505.2元。 二、判决 一审判决:被告林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施翠损失人民币84503.84元,扣除已付款项14505.2元,余额为69998.64元;驳回原告施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双方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应否减轻雇主的负担。所谓承揽关系,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所谓雇佣关系,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的时间内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关系。二者本质区别:1、雇佣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雇佣活动中所生风险则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承揽活动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3、承揽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本案被告林良在原告等人从事藤制品编织前组织培训、支付报酬,后承租了固定场地、安排了专人现场管理,尤其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较高。虽然原告等编织人员可以将原材料拿回家编织,仅说明是被告的管理方式而已,计件报酬也是如此。原被告间实际形成的事实是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因此,原被告间是一种雇佣关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但是,依法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雇主的负担,原告的伤系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不注意自身安全而造成的,自身存在较大的过错,故应当减轻被告的负担。综观本案,酌情原告的损失自负35%,被告赔偿65%,被告已支付的款项应予扣减。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当事人姓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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