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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山修路为运输 变相收钱变敲诈
发布时间:2013-05-09 10:49:30
本网讯(通讯员 张行文 吴小军)
开山修路本是为利己,却因利己的同时利人,让修路者罗相产生了收取费用的念头,对过往的车辆进行敲诈勒索,也因此将自己送进了牢笼。5月7日,广西武宣法院以敲诈罪对罗相及其同伙进行宣判。
2011年9月,罗相与陈桂、梁开等人在金秀县大樟乡新兴屯承包了一座山林,为方便木材运输,罗相等人从武宣县东乡镇百崖槽附近的高达村修有一条泥砂路通往金秀县新兴屯。道路修好后,罗相发现,修好的道路不仅方便了自己,也方便了很多人,这让他产生收取“过路费”的念头。 从2012年1月开始,罗相在所修道路的两头立了“告示牌”, 告知过往车辆要事先通知并交1500元的维修费,否则要罚款,并拉拢梁耀波、罗将等人巡查过往车辆,以便对过往车辆敲诈勒索钱财。 2012年1月20日晚上9时许,黄安请人运送木材途径罗相所修的道路时,因雨天路滑上不了坡被发现,罗相伙同他人要求黄安交出1万元过路费,否则不给通过,黄安迫于无奈交出了4000后得以通过。2012年4月3日中午,黄强开后推车乘搭一些废旧物品从金秀前往东乡街贩卖,途径该路段时被罗相派出巡查的人发现,被要求交出9000元才让通过,最后迫于无奈交出2000元后得以通过。 罗相于2012年8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他同伙均于2012年8月1日在各自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罗相及其同伙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罗相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罗相、罗耀、梁波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罗耀、梁波作用相对较小于罗文相,量刑时予以考虑。其他成员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罗相及其同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罗相等人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武宣法院作出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罗相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其他同伙根据所犯罪行和情节被判处响应刑罚。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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