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马串莲)
被保险人所持证照与所驾车辆不符,被认定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对被保险人是否享有追偿权?日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终审维持原判,确认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应自担损失,由被保险人陈某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101070.5元。
2009年12月9日,陈某为其所有的皖P51748号中型客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09年12月9号至2010年12月8日。2010年10月4日,陈某驾驶该中型客车撞伤行人冯某,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持C1证驾驶皖P51748号中型客车,与准驾车型不符,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后死者亲属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相关损失。案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死者家属101070.5元。保险公司在履行相应义务后,以陈某系无证驾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由,向陈某追偿垫付款101070.5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陈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驾驶中型客车,其所持证照与所驾车辆不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依据双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保险公司对陈某无证驾车肇事致人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埋单。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付后,有权向致害人陈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