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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购车逾期不还 担保人追偿失信夫妻
发布时间:2013-03-28 15:49:08


     本网讯(和忠 荣胜)   当今社会,在很多人心中,当有车族是一件赏心悦目的事。然而,对一些人来说,买车一定要量力而行。本案中的主人公就因未按时偿还银行买车贷款本息,担保人替其偿还贷款后,一纸诉状将借款人告上法庭。2013年3月27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借款人偿还担保人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及和逾期违约金。

    刘明(化名)与董青(化名)是夫妻关系。2008年2月,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飞公司)与刘明签订购车合同,亚飞公司将价格为121700元的汽车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给刘明,刘明首付车款的30%即36700元,余款85000元由刘明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亚飞公司为刘明在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期限为36个月,刘明以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偿付车款本金及利息。刘明未付清车款前,亚飞公司每月收取刘明车辆管理费100元。刘明若违约,则按所欠借款本金、利息及车辆管理费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刘明及董青在《购车合同》附件《同意书》上签字,确认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愿承担还款付息的连带责任。

    2008年2月,刘明交纳购车首付款36700元,并向银行借款85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同时亚飞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刘明每月到亚飞公司处缴纳本金、利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亚飞公司在收到刘明所交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后,再向银行交纳。借款到期后,刘明仅偿还了8个月的借款,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3771.63元,因刘明不按时偿还,由亚飞公司向银行进行了代偿。此外,依据合同约定,刘明尚欠亚飞公司车辆管理费2800元,违约金22971.49元,共计99543.12元。因多次催要无果,亚飞公司把刘明夫妇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亚飞公司和刘明及银行三方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及亚飞公司、刘明签订的购车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三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亚飞公司把汽车销售给刘明并为其向银行借款85000元提供保证。因刘明在还款期限内未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亚飞公司履行保证义务代刘明支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有权向刘明追偿。此外,刘明尚欠亚飞公司28个月的车辆管理费2800元、违约金22971.49元。故亚飞公司要求刘明偿还借款本息、车辆管理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刘明和董青系夫妻关系,二人在《购车合同》附件《同意书》上签字,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故二刘明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刘明、董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亚飞公司购车款本金及利息、车辆管理费及违约金共计99543.12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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