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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类担保追偿权案件的特点及审理对策
作者:王焱   发布时间:2011-05-20 15:28:04


    北京市海淀法院民三庭今年受理房贷类担保追偿案件59件,比去年同期增长44%。该类案件以房屋贷款为主,借款人在没有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导致保证人即房屋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借款人行使担保追偿权。海淀法院民三庭经调研,认为该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送达不畅,公告率高。房贷类担保追偿权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提供的借款人的电话或是空号或是不准确,无法与借款人直接取得联系的比例较高。同时,借款人多数不是本市居民,在本市没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其所购房屋多数已出租或出售,且其原先住所地多数已无人居住,无法通过邮寄送达或现场送达等方式,向借款人送达应诉手续。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只能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借款人进行送达,这也直接导致该类案件审理周期较长,间接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二、争议不大,调撤意愿率高。房贷类担保追偿权案件的事实并不复杂,保证人通过银行的扣款凭证可以直接证明其为借款人代为垫付借款本息的事实,借款人通过银行查账的方式往往也认可保证人代偿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为了顺利的从开发商处拿到房产证,减少开庭带来的时间经济方面的消耗,愿意与保证人进行和解,同时保证人为了顺利的拿到代偿款,往往在违约金方面做出让步后,也愿与借款人达成和解后撤诉或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借款人的还款期限及金额。

    三、时效已过,判驳率高。在有些房贷担保追偿权案件中,由于保证人自身的原因,起诉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在开庭审理时,借款人往往以不知道保证人代为垫付借款本息,案件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作为答辩理由,保证人往往也无法举证证明其通知过债务人垫付一事,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民三庭针对以上案件特点,提出以下对策:

    第一、要求当事人提供详实的电话联系方式及住所地,通过电话送达、邮寄送达、现场送达等多种方式向当事人进行送达。在穷尽所有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再进行公告送达,从而确保公告送达的准确性;

    第二、对于诉讼能力不强的当事人,法官加强适当的举证指导,指出举证范围,恰当行使释明权,提示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强化当事人的调解意识,力争在案件转入正式审理之前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调解成功率和案件的裁判质量;

    第三、向贷款银行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完善自身服务,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向借款人重点提示保证条款,在开发商代为垫付借款的情况下,及时将代偿情况通知借款人和开发商,督促借款人及时偿还代偿款、要求开发商及时行使追偿权,从而减少此类纠纷的产生。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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