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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案件宜攻心为上尽量多调少判
作者:彭家让 发布时间:2013-07-12 10:06:10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新法,下同)于7月1日生效,新法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新法将精神赡养义务写入条文,被外界解读为老年父母从此有权依法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 作为常年奋战在基层法庭的老法官,对新法的颁布实施更有几多期许和渴盼: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大批青壮年外出务工,农村“空巢老人”数量急剧增加,越来越多的老人在经济上不是更多渴求子女扶持,但却在情感上对子女有较强依赖,对子女在精神上的赡养需求逐渐凸显;新法的颁布实施,无疑为解决这一现实问题在法律上有了回应,也给一线办案法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7月1日至今,借下乡办案之机,笔者走访了辖区11个村50余名群众(有老年人和青年人),几乎所有被走访百姓都给予新法以好评,都觉得新法规定很有人情味,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 然而,新法颁布引群众好评和法官情感上欣慰是一回事,但真正现实操作办案却是另一回事。在笔者看来,伴随新法的颁布实施,无论从“常回家看看”案件的审理和案件执行上,都给办案法官增添了相应的难度。 因为常年接触审理老年人赡养纠纷案,在笔者看来,原先的老年人保障法只规定了子女要支付老年人赡养费,但对于精神赡养却没有规定。而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不得冷落老年人放到法条中,这就为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诉求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实际来看,虽然是符合了赡养纠纷案的案情变化,但却为法官执法办案增加了难度。譬如,以往农村广大地区的老年人没有养老金,老年人打官司更多的是为让儿女们支付其赡养费;而现在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金实现了全覆盖,但赡养纠纷案却并未减少,现在老年人上法庭,主要是为让子女轮流看望赡养,哪怕是一月和子女说上一句话也行,也就是老年人更加关注的精神层面的抚慰和需求。因为他们怕晚年孤独,不愿住敬老院。以庾岭法庭近三年来的十余起起赡养纠纷案为例,通过进行分析和调查后发现,“空巢老人”打官司虽然要都是钱,但更需要的是子女的关心及爱护。赡养费的执行很简单,银行走账有记录可查。但“常回家看看”关心父母是一种行为,且时间空间都不确定。这种“行为”法院如何要求子女执行呢?如果子女拒绝回家看望老人,法院要是强制执行也很困难。而且不自愿的回家看望父母,要想达到预想的效果,这也是很难操作的事情。 实际情况是,农村老年人都是打心里希望子女心甘情愿的“常回家看看”,而不是被判决“常回家看看”。如果通过诉讼是判决下来的“常回家看看”,虽然老年人通过法律维权胜诉了,但最终伤害的却是亲情。在笔者调查的50名群众中,几乎都不愿接受法院判决强制性的“常回家看看”,尤其是农村一些老年人对此表现得更加激烈,他们有的说,宁可寂寞老死也不愿为此闹上法庭的。他们愿意通过法庭这个平台,希望和儿女对话,呼唤亲情;希望法庭多做工作,调解至上,要让儿女从心底自愿接受“常回家看看”。同时,对于“常回家看看”的常字,应以多少时间一个周期为“常”,一月看望父母一次,还是一季度看望父母一次为“常”呢?子女距离父母远近是不是也应该区别考虑呢?等等。人们常常以“强扭的瓜不甜”来表示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而更多的则表现在情感方面。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情,本来就是一种天然的血缘维系的亲情,如果这种亲情要靠用法律约束实现,对老年人来说,这无疑是一种伤害。 因此,笔者认为,办理农村“常回家看看”的赡养案件,关键在于做当事人双方思想工作,攻心为上,着重调解,轻易不要下判。关心父母是一种行为,办理此类案件法官应有所应对,应该在调解上多下功夫,在调解时就告诉子女,现在关心老人已经入法,他们应尊重父母,这在父母与子女缺乏沟通的赡养纠纷案中,一定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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