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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体滑坡电线垂落电死人 村委会电业公司赔偿
发布时间:2013-07-02 10:05:03
本网讯(罗翠航) 因山体滑坡造成石头滚落致电线垂落并电死人。后死者家属将电线的使用人靖西县新靖镇隆江村坡江屯村民委员会和靖西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135848元。该案经过两级终审判决后,靖西县新靖镇隆江村坡江屯村民委员会还是不服向检察院申诉。2012年9月26日,广西人民检察院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13年7月1日,百色市中级法院黄美逢副院长亲自带队耐心调解,终使三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01年,靖西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坡江屯建成一抽水房并由该屯自行管理使用,政府不向该屯征收任何费用。被告坡江屯使用中所产生的电费由各用户按水费比例承担,抽水人员由全屯所有人员按组每两个月轮流抽水。抽水房使用以来,被告坡江屯从未安排人员对该抽水设备进行守护和管理。2010年6月20日20时30分许,下雨突发山体滑坡造成石头滚落,砸中抽水房旁用于抽水用的电线杆致杆基折断倾斜移位,造成跨公路的4根电线垂落距地面约1.2米。20时50分许,受害人李家骑自行车搭杨欢摸黑行驶至电线垂落处,李家即触电倒地,杨欢在李家碰触电线瞬间跳离自行车,没有触电。李家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李家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两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79600元等损失共计135848元。 靖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建立的抽水房由被告坡江屯所有并自行管理使用,被告坡江屯对该抽水设备就应尽到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由于被告坡江屯疏于管理,当电线垂落时,未及时发现并采取避险措施,造成李家触电死亡,《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所以,被告坡江屯对该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死者李家骑自行车在雨夜中摸黑冒险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一、被告靖西县新靖镇隆江村坡江屯村民委员会赔偿李姆应、李庆幸、李庆春因李家来死亡的死亡赔偿费79600元、丧葬费12828元等95848元的70%,即67093.6元。二、被告靖西县新靖镇隆江村坡江屯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李姆应、李庆幸、李庆春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一审判决后,靖西县新靖镇隆江村坡江屯村民委员会不服上诉。百色市中级法院认为,抽水房由靖西县新靖镇隆江村坡江屯一直使用至今,该水房的产权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为该屯。靖西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不是该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也没有责任对该线路进行管理和维护。该公司与靖西县新靖镇隆江村坡江屯之间是供、用电的买卖合同关系。遂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 二审判决后,被告靖西县新靖镇隆江村坡江屯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检察院申诉。后广西区人民检察院向广西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同年6月27日,在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百色市中级法院黄美逢副院长亲自带领合议庭成员到靖西县联合一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三级法院联合调解。黄美逢副院长在调解前已经仔细阅读案件,并询问合议庭人员有关案情,对照法律摸清三方当事人各自的利害关系,找准切入点,对三方当事人进行“背靠背”式的分别谈话,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反复耐心调解,并从和谐角度作靖西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的工作,终使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电业公司自愿承担赔偿受害家属,三方当事人达成:一:由靖西县新靖镇隆江村坡江屯第15村民小组、第16村民小组赔偿李姆应经济损失55093.60元;二、由靖西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赔偿李姆应经济损失200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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