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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企业赖账欠费引纷争 法官终促和解
发布时间:2013-07-04 13:56:52


    本网讯(余志刚 唐溪)  7月3日,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金城江区首例服务合同纠纷案终于调解成功。被告河池市银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银河公司)自愿分三期向原告南宁青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青环公司)清偿完尚欠服务费8万元,即2013年7月3日前支付4万元(巳当庭支付)、2013年8月3日前支付2万元、2013年9月3日前支付2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2月21日,为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提高生产技术水平,银河公司(甲方)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2012年自治区工业循环经济财政资金项目》。于是与青环公司(乙方)签订了《2012年自治区工业循环经济财政资金申报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申报2012年自治区工业循环经济财政资金提供咨询服务,乙方派专职人员负责为甲方编写相关材料,甲方需派专人负责配合乙方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合同履行期从2012年2月19日至甲方把等额于该项目所获得的2012年自治区工业循环经济财政资金总额的20%的费用全部支付给乙方为止;如该项目申报未成功,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该项目申报成功,甲方把等额于该项目所获得的2012年自治区工业循环经济财政资金总额的20%的费用支付给乙方作为技术咨询服务费。双方协商同意在支付方式上采用资金到达甲方账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合同签订后,青环公司即着手实施申报工作。2012年4月,该项目申报成功,共获项目奖励资金50万元,该笔款项于2012年6月由金城江区财政局一次性拔付至银河公司账户。依合同约定,银河公司应在收到奖励资金后的七日内向青环公司支付奖励资金总额20%的咨询服务费,即10万元。但银河公司于2012年11月2日仅向青环公司支付服务费2万元,余款8万元至今未付。青环公司多次催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银河公司支付尚欠原告服务费8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支付服务费利息2862.84元(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金城江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双方沟通联系,并深入被告银河公司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同时以该案说法,辩法析理,向企业领导宣讲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劝告他们要依法生产,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要有互利互惠、合作双赢的理念。同时,主办法官又及时与原告电话沟通联系,劝导原告要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妥善处理该案。在法官的耐心工作下,双方终于达成上述协议。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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