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交通事故扑朔迷离 法官明察纠纷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13-07-03 14:36:47
本网讯(李莉) 公安局交警大队只出具了事故证明,无事故责任划分,原告谢美兰要求四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能否认定被告有责?近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谢美兰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4443.3元。 2012年2月8日13时40分许,被告揭景辉驾驶的赣AD359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柯树往头陂方向行驶,行至头陂镇老肥料仓库附近路段时,在超越其右侧原告丈夫揭希明驾驶的摩托车时,被告车辆的右后视镜刮碰到了原告左臂,致使摩托车失控侧翻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先后在广昌县人民医院、解放军九四医院及广昌县新安村卫生所治疗,共用去医疗费6652.4元,其中农医保核报了1290元。经广昌盱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谢美兰右上肢损伤属九级伤残、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60天、误工时间为70天。赣AD3592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实际所有人是被告谢健,被告江西省新京西实业有限公司是该车登记车主,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为122000元,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摩托车损失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61337.9元; 另查明,被告揭景辉已给原告谢美兰垫付医疗费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广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广公交证字(2012)第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当事人及伤者对事故经过的陈述不尽一致,且无其他旁证予以支持,故而两车在会车过程中是否有接触这一关键问题无法查清,从而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并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但根据对证人唐仕初及黄毛女的询问调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合事发地点的具体情况,可以认定被告揭景辉在超越原告乘坐的揭希明驾驶的摩托车时发生了刮擦,造成了本次事故的发生,从而造成了原告谢美兰的受伤,故原告谢美兰要求四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因原告的各项请求均在交强险范围内,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