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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中特殊工种按什么标准计算损失
作者:王琴    发布时间:2013-07-02 10:28:48


    【案情】

    2012年2月11日,被告温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在井冈山市泰井连接线白银湖路段时,与原告江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井冈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后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为电工,事故发生前,原告在井冈山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电工工种作业,月工资为2300元。2013年2月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以及保险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诉请的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因为原告作为电工,只是工种特殊,他的户口簿登记仍为农村居民。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因为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是因其工作的工种特殊性,其连续在城镇务工超过一年,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非农业生产,并且家庭生活消费水平也高于农村标准。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但是被扶养人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原因是: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理由同第二种意见,但被扶养人的户口薄登记是农村居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经查明,原告2010年10月江西省特种行业的电工作业证,而后直至事故发生之前一直在井冈山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尽管电工等特殊工种不能成为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的依据,但正是工作原因,原告虽是农村户口,却早已脱离农业生产,一直在城镇务工,其收入来源非农业生产。故其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另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云南省高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和伤残赔偿金的计算结合受害人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确定适用城市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没有另行区分。但本案中的被抚养人——原告之父的户口薄登记是农村居民,其生育的二子一女,均是农村居民,除本案原告,其他均居住生活在户籍所在地,如单因受害人的收入来源为非农业而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付标准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有失偏颇。故其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付标准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为宜。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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