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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刘宇恒   发布时间:2013-07-03 11:41:53


    【案情】

    2013年2月,彭某免费搭乘同村老乡高某驾驶的车辆回家过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彭某受伤的严重交通事故。彭某先后送入县人民医院、省二附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58000元。出院后,彭某经法医鉴定为四级伤残。该事故经县交警大队认定,高某应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彭某及其家属多次找到高某,要求高某赔偿,但高某称,彭某系搭乘其顺路车辆,自己也没有收其乘车费,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多方协商无果,彭某遂诉至法院。

    【分岐】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彭某免费搭车,与高某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高某是在彭某的要求下送其回家过年。由于高某是在顾及人情关系的情况下搭载他人,属于好心帮忙。故高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按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包括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除因旅客自身原因外,无论车主有无过错,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本案中,彭某搭高某驾驶的汽车,不论对方给不给报酬,只要司机高某同意他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搭车人受伤,承运人高某都要对彭某负有赔偿责任。而且,即使承运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受伤的免费搭车人仍可以基于合同违约责任,选择由承运人对其进行赔偿。所以说,无论是有偿乘车还是无偿搭车,搭车人都是车上乘坐人员,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驾驶人员有过错的,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员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众所周知,车辆行驶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驾驶员应当尽到最大可能的谨慎注意义务。尽管本案中高某不属公共承运人,他出于人情世故让原告彭某搭乘顺风车,且未收取任何费用,但其仍有义务将乘车人安全送达目的地。但高某在行车旅途中,由于自身的原因,没有尽到安全行驶注意义务,从而导致车辆侧翻、原告彭某受伤的重大事故,对原告损害事实具备直接原因,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已认定高某负全责,所以他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从本案可以看出,高某与彭某虽然未发生票面上的收入支出,但构成了事实上的运输服务关系,一旦这种运输服务关系形成,驾驶员就负有保证车辆行驶安全,并将车上乘客人身或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保障责任,并不能推脱属于无偿搭乘就免除自身的相应责任。故本案中高某应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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