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执行工作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人死案不灭 11年旧案“死”而复生终被执结
发布时间:2013-07-11 11:03:35


    本网讯(胡才生 郑志勇)  “如果没有你们辛勤的努力,我这案件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钱,谢谢你们了,我们原本以为这钱讨不回了,没想到你们一直没放弃执行,还在调查,太谢谢你们了,这下我总算可以对我死去的老头子有一个交代了”。申请人王柱的妻子何雁领走60000元整时如是说。

  7月9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圆满执结了一起合伙欠款纠纷案,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1996年至1998年间,原告王柱和被告吴禾昌、丁群合办竹凉席厂,当时由于资金不足,经协商由原告王柱出面向赤水营业所,信用社及个人借款20余万元用于生产周转。嗣后,由于产品市场销售不佳,致使竹凉席厂无法继续经营,遂于1998年上半年停止了生产,现经过对竹凉席厂的账目及资金进行结算。除去另行约定的债务外,被告吴禾昌应还债务共计48692.62元,被告丁群应还债务共计48235.3元,被告黄宗赣应还债务共计71761.6元,为日后纷争,吴禾昌、丁群、黄宗赣分别立据给原告欠条;后因三被告未给付欠款诉至本院。

  2001年4月4日经法庭审理,调解如下:一、被告吴禾昌偿还原告王柱欠款48692.25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丁群偿还原告王柱欠款48235.3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黄宗赣偿还原告王柱欠款71761.6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002年3月29日,申请人王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吴禾昌和被告黄宗赣向申请人王柱支付了部分履行款,两被告就剩余的执行标的款已和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

  被执行人丁群,在执行过程中,曾主动向法院缴纳了执行款10000元并承诺只要有钱就主动到法院交钱;从那以后,被执行人丁群就“人间蒸发”,玩起了“躲猫猫”的花招。因此本案执行陷入了僵局,成了一起“死案”。

    执行法官本着对案件高度负责的态度,一直都未放松对该案的执行。一次偶然的机会,案件执行峰回路转。执行员陈惠国在信用社办理另外一起案件的过程中,无意间发现了被执行人丁群夫妻刚从一辆崭新的小车上下来。执行员陈惠国敏锐地发现丁群应有财产可供执行,为了不打草惊蛇,执行员陈惠国借机回避,避免与被执行人丁群的正面接触。等被执行人丁群离开信用社后,执行员陈惠国赶紧在该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丁群的存款情况,果然,查询到被执行人丁群在该银行有存款账户,虽然,被执行人丁群账户资金不是很多,但该账户的资金流动量很大。通过对该账户的转账情况的查询,查到被执行人丁群在中国农业银行广昌支行有存款账户,执行员陈惠国立刻赶往中国农业银行广昌支行进行查询。“功夫不负有心人”,被执行人丁群在该行账户上有存款12余万元,执行员陈惠国立刻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7月9日,被执行人丁群主动到法院,要求与申请执行人王柱协商处理;经过与申请方的联系,得知申请执行人王柱因一次意外在前不久刚刚去世,申请人的妻子何雁代王柱来到法院处理该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丁群一次性给付王柱(何雁)欠款及利息60000元整,剩余的利息申请人方不再追究,做放弃处理。鉴于被执行人丁群故意躲避执行的行为,为教育被执行人丁群以后能够遵纪守法,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丁群罚款1000元以示惩戒。

  至此,一起历时11年的陈年积案,经过陈惠国等执行法官锲而不舍努力,案件起死回生,最终顺利执行。他们用实际行动诠释了着“人民法官为人民”。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