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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而继承人放弃继承应追加谁为被告
作者:王诗印   发布时间:2013-07-10 14:41:38


    【案情】

    2011年年底,李某(已丧偶)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黄某借款30000元,并向李某出具了欠条,约定借期1年,月息1分。后李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黄某多次催收未果后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在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前,李某因车祸不幸去世,肇事车辆逃逸,但李某留有遗产,后法院联系到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李小某和李大某,但两人均表示放弃继承,也不愿意参加诉讼。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参加诉讼,此时应终结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死亡,有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又不愿意参加诉讼的,仍应将继承人列为被告,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权利、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将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组织(主要是国家或集体)作为被告进行审理。

    【管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1)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诉讼终结的条件一是没有遗产,二是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适用,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是不能终结诉讼的。(2)虽然债权人对继承人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继承人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其与债权人丧失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继承人继承诉讼,则被告不适格,此时应变更被告。(3)诉讼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被告(债务人)的财产变为遗产,由国家或集体继承,那么国家或相关集体理所当然地成为被告,原告(债权人)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即应依法受到清偿。现被告(债务人)死亡,有遗产,使债权受偿成为可能,法院应对原告的债权依法进行确认,在查明死亡被告遗产的基础上,直接判决用死亡被告的遗产清偿债务。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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