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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 债务如何清偿?
作者:李莉 雷娜 发布时间:2013-07-02 11:12:51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29日,被告李某、阳某的儿子小李向原告侯某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1年12月1日前归还。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从网上银行转账汇款50000元至小李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小李未能如期归还借款。2012年8月11日小李因故死亡,被告李某将小李生前名下的一辆小汽车变卖,并自称变卖该车的款项已用于归还购买该车的银行贷款以及为解除该车抵押所借款项。 【法院判决】 被告李某、阳某以继承小李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侯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 【法理评析】 小李向原告借款共计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为凭,并有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合法有效。借条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小李未能如期归还借款,现原告主张小李归还该借款5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小李已经死亡,被告李某、阳某作为小李的父母,系小李遗产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被告李某、阳某已经实际处分了小李的遗产,且在处分前并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故应视为二被告已经接受继承小李的遗产。二被告现在所作出的放弃继承小李部分财产的表述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被告李某、阳某应当以其继承小李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小李的债务。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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