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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被撤销后,期间所获财产如何认定?
作者:梅雪笑   发布时间:2013-07-09 09:33:16


    【案情】

    2000年8月,黄某与妻子丁某因琐事争吵,愤然离家出走,妻子遍寻几日无果,后在江边寻获黄某鞋子及衣物,疑心黄某已投江身亡。2005年,丁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黄某死亡。至此丁某独自抚养子女,亦一直未另嫁他人。2013年,黄某从外地经商回来,宣告死亡随即依法被撤销。因已与他人发生感情,黄某向丁某提出离婚。丁某同意离婚,但提出要求分割黄某在外经商所获财产20万元,并偿付13年丁某因家庭生活欠下的3万元债务。黄某不同意,认为该财产为死亡宣告期间的债权债务为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为个人财产。

    【分歧】

    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宣告死亡期间夫妻所欠债务和所取得的财产是否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宣告死亡期间,夫或妻所欠债务和所取得财产为个人财产。在宣告期间,夫妻各自生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为个人生活所支出与赚有,为实至名归的个人债权与债务,故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其撤销发生溯及力,其婚姻关系自然恢复,夫与妻在此期间所欠债务和所取得财产应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被宣告死亡,并非是医学意义上、真实的死亡,而是为了区分期间的权利义务,拟制的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故法律亦预设了逆转规则,即《民法通则》第24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

    二、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必然产生新的法律关系。首先就是关于婚姻关系的处理。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的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案中,妻子丁某未再嫁他人,故黄某之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其婚姻关系自然恢复。

    三、婚姻关系不仅仅包括夫妻人身关系,而且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关系自然恢复,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始恢复,则可视为自始自终,宣告死亡被撤销人黄某与丁某一直为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确立的前提下,夫妻财产关系亦为婚姻关系应有之义。宣告死亡期间亦包括在其婚姻延续期间内,其间所负债务与所取得财产应为夫妻共同债权与共同债务。当然,夫妻一方为个人特殊需要所发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如美容费用。

    本案中,丁某独自抚养子女,所欠3万元债务亦在情理当中,黄某亦无证据证明该3万元债务是丁某因个人特殊需要所发生的债务,而黄某在死亡宣告期间并尽家庭义务,期间所得的财产理应为家庭共同财产。故在黄某被宣告死亡期间所获财产、丁某所负债务应转化为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在离婚时进行合理分配。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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