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赵俊伟) 为了发财打起了运输假烟的主意,结果东窗事发,不仅是人财两空,反而要面临牢狱之灾。6月23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法经营案,判处被告人杨军胜拘役五个月,作案工具小型普通客车及扣押的伪劣卷烟予以没收。
2012年12月17日,杨军胜驾驶普通客车,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为身份不明的人员运输烟草制品。当日18时许,被南乐县烟草专卖局和南乐县公安局联合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检查,杨军胜驾驶的车内装卷烟3000条,货值金额67500元。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涉案烟草制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法院经审理认为,卷烟属于国家专营专卖商品,只要行为人未获得经营许可证实施了卷烟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多种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就侵害了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即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杨军胜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运输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杨军胜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对于辩护人认定其为从犯的意见予以采纳,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手段、后果,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