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建荣)
为了较高的报酬,明知雇主所要运输的货物为假烟时,仍积极运输。2012年1月4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勇君、唐再胜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17日,化名为“阿海”的人雇请陈勇君、唐再胜帮其运输一车货到南昌,后二被告人在福建省境内与“阿海”交接货物时,得知车牌号为赣DY6988丰田面包车装运的是假烟,但为了相对较高的运费力资每人1500元,两被告人仍驾驶该车从福建省出发前往南昌。在高速路上,“阿海”又通知运往湖南,次日凌晨该车坏在吉水县境内高速路上。“阿海”要求陈勇君将车拖至吉安县城修理,后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清点该车装载67箱白沙牌香烟,其中硬白沙2050条,软白沙1300条,共计3350条。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上述3350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吉安市烟草专卖局估价确认,该3350条卷烟的市场价值为1545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勇君、唐再胜受雇他人从事货物运输,在明知其所运输的货物系假冒烟草制品时,仍帮助货主运输,且所运输的假冒烟草制品货值金额为154500元,两被告人属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两被告人所运输的假冒烟草制品因被公安部门及时查获而未销售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勇君、唐再胜系受雇于他人从事假冒烟草制品的运输,在销售假冒烟草制品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