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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南籍男子缓刑期间再次出售假烟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03-27 15:34: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秋华)
一湖南籍男子彭某为谋取暴利,在没有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西东兴市非法出售香烟,经营数额共人民币790733元。彭某此次已是第二次犯非法经营罪,且尚处于缓刑考验期。近日,彭某被灵山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获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2010年5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彭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非法出售中华、苏烟、555等品牌香烟给郑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共人民币790733元。经鉴定,所查获的品牌香烟均为假冒伪劣香烟。另查明2007年10月29日,彭某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凭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犯新罪时,彭某仍处于缓刑考验期。 灵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790733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彭某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间又犯非法经营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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