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湖北一男子倒卖假烟 犯非法经营罪获刑5年
发布时间:2013-07-05 13:50:16


    本网讯(通讯员 周云)  为谋取暴利赚取不义之财,一小伙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近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金小伟有期徒刑5年,并判处罚金。

    2012年3、4月份至12月,被告人金小伟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广州非法购进卷烟并储存于其租赁的宜昌市香居丽景小区11号楼、10号楼的三个车库内。2012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在该三个车库内查获“黄鹤楼1916”“中华”“利群”“天子”等各类品牌卷烟1948条,货值809109.80元。经鉴定,除122条“红金龙”香烟为真烟外,其余1826条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随后,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小伟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货值金额为809109.8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小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最后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法官点评: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我国,烟草、外汇、金银珠宝、食盐、彩票等都是许可经营。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就属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金小伟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侵犯的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因此构成非法经营罪。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