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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行窃10余万落网 男子不思悔改“三进宫”
发布时间:2013-07-05 14:16:16


    本网讯(尹丽霞)  2007年4月,祝寿林因犯故意伤害罪德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4月,祝寿林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连连犯罪不思悔改。近日,江西省德兴市法院又审理一起祝寿林为被告盗窃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一案,判处祝寿林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三万八千元。

  2012年9月8日晚,祝寿林婺源县工业园区“徽州人家”小区工地上,将詹耀华停放在该工地上的一台“小松”牌120型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器拆卸下来,并将其隐匿于附近一电线杆下,同时在挖掘机驾驶室内留下“有意来电15924070732”字样的纸条。詹耀华发现被盗后,根据祝寿林留下的号码和其取得联系。祝寿林索要3000元才肯归还所,詹耀华按指定账户汇入3000元,祝寿林却以钱太少为由要求詹某再汇3000元,遭到拒绝后,便将所盗物品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板及显示器价值8380元。

  2012年9月10日晚,祝寿林又窜至德兴市泗洲镇一工地,盗取了江西铜业集团爆破有限公司一台挖掘机的电脑主板,采取同样手段索要赎款,双方商谈未果。江铜爆破公司花费17617元另购电脑主板。祝寿林将所盗主板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主板值6400元。

  2012年10月5日凌晨,祝寿林又窜至德兴铜矿大山采矿产一工地,盗取3台挖掘机的电脑主板、显示器,留下联系方式索要3.5万元,三被害人将钱汇至相应账户后分别获得物品藏匿地点,分批找回被盗物品。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6390元。

  2012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祝寿林在晚间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了他人5部挖掘机上的电脑主板及显示器,价值达人民币1011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寿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并要挟被害人缴纳赎款才能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祝寿林犯罪行为构成盗窃与敲诈勒索行为的牵连,综合本案情节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祝寿林在本案中盗窃被害人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并留下联系方式,目的是为了获得赎款,但手段行为又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属于牵连犯,依法择一重罪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祝寿林犯盗窃罪本院予以支持。祝寿林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之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作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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