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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两窃贼利用吊车货车盗窃钢结构大件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03 11:52:00


    本网讯(陈忠)  2012年6月15日,被告人李勇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曾波,称其想盗窃被害人邹某章仓库内的钢结构向其出售,被告人曾波表示同意收购并到现场看货。随后,按照分工,由被告人李勇负责联系吊车,被告人曾波负责联系货车,到三明市第四中学旁边被害人邹某章租用的仓库内,盗走4个1000型钢结构抗拔头。事后,被告人曾波付给被告人李勇现金人民币7600元,将盗来的1000型钢结构抗拔头出售牟利。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1000型钢结构抗拔头价值人民币34000元。

  2012年6月18日,被告人李勇、曾波采用同样的作案方式,到三明市第四中学旁边被害人邹某章租用的仓库内,盗走2根36型、2根40型工字钢。事后,被告人曾波付给被告人李勇现金人民币2800元,将盗来的工字钢出售牟利。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工字钢价值人民币11400元。

  2012年6月30日,被告人李勇、曾波采用同样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邹某章、王某才存放在沙县金沙园精密部件制造园区工地上的3根45型工字钢和1个垫箱盗走。事后,被告人曾波付给被告人李勇奇现金人民币3500元,将盗来的工字钢及垫箱出售牟利。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工字钢价值人民币6840元。

  2012年7月6日,被告人李勇、曾波采用同样作案方式,到三明市第四中学旁边被害人邹某章租用的仓库内,盗走2根重量为10.78吨的工具钢箱梁。被告人曾波通过其朋友雷某斌联系了买家和货车,将盗来的2根工具钢箱梁出售给三明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事后,被告人曾波付给被告人李勇现金人民币17000余元,其分得赃款人民币5700余元。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被盗工具钢箱梁每公斤材料费人民币4.85元、加工费人民币2.2元。

  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李勇在贵州省凯里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9月5日,被告人曾波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2年10月10日,被害人邹某章收到雷某斌和被告人曾波通过公安机关退出的赃款人民币79892元,邹某章于当日出具谅解书希望法院对被告人曾波从轻处理。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曾波的亲属于2013年5月15日向被害人邹某章退赔人民币48347元。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勇、曾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823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综合考虑案发后及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曾波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充分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曾波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曾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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