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许家华 黄嘉) 日前,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快递办理处窃取他人包裹的案件。该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革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11月12日下午,周革陪一名女子到百色市右江区百合园“天天快递”店铺办事时,趁快递公司员工不备,盗走被害人农某放在服务前台第二层隔层里的包裹(内含一台索尼牌ST26i型手机),后将手机卖给流动商贩,被告人周革得钱后已将钱全部挥霍完。经鉴定,涉案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782元。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800元。另查明,周革曾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1997年3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06年4月19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8年1月3日止。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7月3日刑满释放。再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私有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但鉴于被告人在原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对其作出如是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