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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员工被解聘报复 入室“拿”走电视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3-07-05 09:32:24


    本网讯(余志刚)  广西天峨县八腊乡三村民被工作单位解聘,心生怨恨,泯生报复泄愤恶念,于是组织他人半夜潜入原单位,盗走十台电视机。7月4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侯敬元、邓友好、冉小涛、邱富贵、王伍等五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5日凌晨2时许,经过密谋后,被告人侯敬元、邓友好、冉小涛一起乘坐被告人邱富贵驾驶的桂M775X5柳微车来到金城江。凌晨4点多,邱富贵将车开到河池市金城江区天上休闲会所围墙外并在车上看车等候,侯敬元、邓友好、冉小涛则下车翻越围墙,从窗子爬进天上休闲会所,将2201至2210号房内的十台长虹牌26吋平板电视机拆下并搬上邱富贵的柳微车,尔后四人将盗得的这十台长虹牌26吋平板电视机拉回天峨县城。早上7时许,四人将从金城江区天上休闲会所盗来的十台电视机藏到王伍在天峨县城的出租房内。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侯敬元、邓友好、冉小涛、邱富贵、王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河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十台长虹牌26吋平板电视机价格为12145元。

    被告人侯敬元、邓友好、冉小涛辩称:我们原来在天上休闲会所工作,表现一直很好,可会所换新老板后,突然毫无理由地将我们解聘,也没有对我们进行补偿。所以我们“拿”走一些电视机,一是报复这新老板;二是将这些电视机抵债补偿我们,是债务纠纷,不构成罪。

    被告人邱富贵辩称:我没有和他们入室盗窃,只是碍于朋友情面,帮拉一下东西,不应该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敬元、邓友好、冉小涛、邱富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夜深人静之至秘密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伍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后,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此案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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