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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写错被告姓名 本欲起诉弟弟却误告哥哥
发布时间:2013-07-05 14:25:35
本网讯(刘苏华) 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明确被告的姓名,不能因一时疏忽而误写被告姓名或住址,否则将承担被驳回起诉的不利后果。2013年7月3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 原告熊新文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被告委托原告运输土方。原告将土方运完后与被告进行核算并计算了费用。因被告一时无法全部付清款项,遂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款为57268元的欠条,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偿还但被告均予以拒绝,万般无奈原告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 办案法官在当事人举证期限内了发现原告提供的欠条中欠款人为童智朋,经询问实际欠款人童智朋为民事诉状中被告童智兵的弟弟。原告因写诉状时一时疏忽本来要起诉的人是弟弟,不料却告了哥哥,因可能面临驳回起诉的不利后果,不得已原告熊新文撤回对哥哥童智兵的起诉,而重新提起对弟弟童智朋的诉讼。就因一字写错,原告白白损失了六百多元的诉讼费。 在此,法官提醒:发生欠款系列纠纷,当事人起诉时必须仔细核对被告姓名是否与欠条一致,否则有可能面临与本案原告一样被迫撤诉或驳回起诉的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不明确(错写或错告)法院将以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这样,原告不仅耽误了诉讼时效而且损失了诉讼费,浪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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