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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狱后不思悔改变身“校园大盗”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3-07-03 11:05:24


    本网讯(谭斌)  2012年4月20日刚刑满释放,本来因犯抢劫罪经过4年的劳动改造出来应该遵纪守法,好好做人的梁宁禄,出狱后并没有踏进家门,而是跑到工地打工,干了一段时间苦力劳动,终于耐不住艰苦的工作,打算另觅赚钱的“门路”。在得知以前的“朋友”在校园盗窃频频得手后,在利益的驱使下,梁宁禄又再次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经过多次踩点观察,在了解多个学校作息时间及安防措施后,2012年9月28日晚上,被告人梁宁禄翻墙进入贵港市港北区港区中学男生宿舍405室,盗走廖某放在床铺上背包内的人民币65元和价值280元的长虹牌手机一台。一次得手未被发现后,2012年11月19日晚上,又翻墙进入贵港市荷城初级中学男生宿舍,分别在三层楼,6个宿舍作案盗得叶某现金人民币70元、黄某现金人民币200元、何某现金港币24.5元、覃某现金人民币100元、温某现金人民币50元、郑某价值380元摩能尼采牌手机一台、李某现金人民币170元。再次得手的梁宁禄仿佛找到了“生财之路”,加快了作案频率,仅两天后的晚上,又再次串进贵港市港南一中行窃,自以为已经掌握了学生们作息规律,钻上时间的空子就能盗得财物。谁知被学校的老师和学生逮了个正着,被抓获时还穿着顺手牵羊偷来的外套和裤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以为在学校小偷小摸,作案金额小,不易被察觉,学生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也不易引起警方的重视,梁宁禄这个“如意算盘”彻底打错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宁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了盗窃罪。据被告人梁宁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2013年6月30日港南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宁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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