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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酒吧斗殴血案二审宣判 10人获刑1人死刑
发布时间:2013-07-04 14:12:11


    本网讯(吴良盛 吴星)  日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三明酒吧持械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绍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建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曾建洲有期徒刑15年;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李建伟、邹辉等其余6名被告人8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全案判处各被告人赔偿3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76万元。

    2011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陈绍海、陆通和、陆佳明等人在三明市“苏荷酒吧”喝酒,次日凌晨0:58时许,陈绍海因认为同在该酒吧卡2桌消费的被害人罗旌针等人对其有挑衅行为,心生不满遂打电话给被告人陈文要求其带人和工具到酒吧帮忙打架。陈文纠集了被告人陈建谋、曾德洲和李建伟等人赶往酒吧。1:50时许,陈绍海在酒吧门口交代陈文、陈建谋、曾德洲等人在门外等候,并在车上取出刀具。2:00时许,陈绍海、陆佳明等人向卡2桌人员敬酒过程中与对方发生争吵并殴打起来,陆佳明、陆通和用拳头、酒瓶和凳子等物品殴打卡2桌人员;在陈绍海示意下,陈文、陈建洲、曾德洲各持一把砍刀冲入酒吧,对卡2桌人员乱砍;胡海俊(另案处理)也持一把菜刀冲至卡2桌乱砍,最终导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的后果,其中罗旌针被陈建谋所持“关公”刀砍中左颈根部,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建伟、邹辉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当日18:00许,陈绍海在尤溪县新阳镇被抓获;11月3日8:00时许,陈建谋、陈文、曾德洲在莆田城厢区西客站被抓获,后其余被告人相继归案,至2011年12月21日,全案告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绍海因琐事而生报复之念,为逞强斗狠而纠集、指使人员持械行凶,被告人陈文、陈建谋、曾德洲等人受纠集积极持危险性较大的砍刀,不计后果地连续砍击多人,并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属于聚众斗殴过程中放任他人死亡,四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李建伟、邹辉等其余6名被告人均属聚众斗殴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另查明,李建伟、邹辉另分别犯有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应数罪并罚;陈绍海系累犯,应予以严惩。据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三明中院罗继民副院长接受了记者采访。罗继民说,我市聚众斗殴案件呈现多发态势,今年1-5月受理此类案件21件,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激情犯罪比例较高,涉案主要群体为35周岁以下男性,因遇事缺乏冷静,为琐碎小事大打出手,从而发展为聚众斗殴的恶性事件;二是酒后犯罪比例较高,案发地多为KTV、会所等娱乐场所,诱因均为小错和口角,因酒后失控转化为恶性事件,酒后犯罪比例约为五成;三是持械斗殴比例较高,在审结的聚众斗殴案件中,涉案者多持棍棒、砍刀,甚至个案有持自制手枪、改造射钉枪参与斗殴的现象。

    罗继民说,目前许多年轻人在案件发生时并不以为然,以为只是小打小闹,然而后果往往出乎他们的预料。从本案来看,诱因其实就是一个极小的纠纷、原本很容易化解的矛盾,由于陈绍海酒后逞强斗狠,纠集多人持械行凶,将纠纷升级矛盾恶化,最终导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转化为恶性刑事案件,在当地引发一定恐慌。

    罗继民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持械行为的聚众斗殴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来定罪量刑。本案中四名主犯被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是许多被告人和人民群众没有想到的。

    罗继民提醒广大年轻人,当自己和别人产生了矛盾,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去解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周围朋友和他人发生矛盾邀你前往助阵架势,应当果断拒绝,绝不要参与斗殴,否则可能把自己置于法律的审判之下。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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