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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岩石伤及村民闹纠纷 法官调解当庭兑现
发布时间:2013-07-01 15:24:43
本网讯(王荣祥 杨光凤) 2013年6月17日,在云南省昭通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内,当133973元赔偿金当庭兑现到盐津县普洱镇村民代表康帮旭手中时,一起系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赔偿纠纷的11个案件,在法官深入一线多次反复调解下,终于圆满结案,三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11年6月2日,盐津县永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与盐津县普洱镇中心滩砖厂合同约定,由盐津县永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为普洱中心滩砖厂在普洱串丝村中心滩处炸取页岩石。合同约定,在爆破作业过程中对周边的房屋、道路桥梁等造成的损失由中心滩砖厂赔偿,因爆破作业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永安爆破服务公司承担。同年6月3日至9日,永安爆破服务公司在中心滩砖厂爆破作业区数次爆破作业冲击波造成距爆破点200米以内的张明勇、康帮旭等11户村民的房屋不同程度破坏而发生纠纷,经盐津县普洱镇政府组织调解未果便诉至盐津县人民法院,期间,11户村民在诉前自行委托鉴定共花去鉴定费55000元。在一审审理中,盐津县永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两次鉴定结论意见差距较大。最终法院在判决时采用了第二次鉴定意见。 一审判决后11户村民及盐津县普洱中心滩砖厂均不服,向昭通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村民认为,永安爆破服务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不合法,应当按第一次鉴定意见判决。而盐津县普洱中心滩砖厂认为,永安爆破服务公司违反爆破规程,应当由永安爆破服务公司承担责任。 二审中,经昭通中院民二庭法官认真审查,认为第二次鉴定结论意见较为合理。但本案若不考虑弱势群体——村民的鉴定费损失,村民不但没有得到赔偿,还倒贴了鉴定费,结果将不利于解决纠纷,案结事难了。因此,2013年5月16日,民二庭办案法官亲自冒雨到事故现场,实地查看了村民房屋损失情况,并到盐津县普洱中心滩砖厂及永安爆破服务公司听取各方意见。由于双方意见分岐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后办案法官结合日常调解工作经验决定采取冷处理,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时间冷静考虑后,经过多次分头做各方思想工作,最终村民同意按第二次鉴定意见为基础进行调解,两家企业也同意共同拿出55000元弥补村民所受损失,并主动承担了诉讼费。于是2013年6月17日,三方在法官的努力下经调解共同达成一致协议:由盐津普洱镇中心滩红砖厂和盐津永安爆破有限公司分别赔偿张明勇等11户村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110258.5元和23714.5元,共计133973元赔偿金均当庭兑现到了村民手中。 本案的成功调解得益于法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一颗真心、诚心、耐心和为民之心。据悉,本案的成功化解只是昭通中院民二庭法官干警的一个缩影,至2013年该院开展作风改进年活动以来,中院民二庭法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走出法庭,到纠纷发生地听民生、查民情、真心诚意解民优,该庭巡回办案、深入一线做群众工作达累计达96次,有效化解了大批群众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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