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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房屋是否可以买卖?
作者:李琳萍 发布时间:2013-07-01 13:59:45
【案例】: 张某因为与他人做生意亏本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张某用于抵押贷款的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因为案件审理过程很长,张某急于筹钱,便将房屋被查封的情况隐瞒后,与李某签订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卖给了李某。李某付清房款后,要求张某将房屋过户给李某,但是在房屋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发现该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不能办理过户手续。问:该套商品房已被法院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对于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从上述意见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将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的规范和管理性的规范。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以直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强制性规范。而管理性的规范是指,并不直接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直接维护管理秩序为目的强制性规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到底是效力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管理登记在册的房屋转让,而人民法院的查封房屋,除了在不动产房屋实地查封,基本上是到房产管理部门查封、冻结,不准予给被查封人办理房产转让登记。 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并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查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应该就是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所以,当事人违反该条规定,买卖已查封的房屋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也不必然有效。 如果合同有效,那么该房屋是否可以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房屋是否登记不产生物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综合看来,买卖已查封的房屋合同不当然的有效。笔者认为,这类买卖合同生效应结合以下几方面情况综合认定。1、房屋所有人是否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2、买卖房屋过程中,一方付款是否能抵消法院查封所要求的价值;3、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是否有公示;4、买方是否知道房屋被查封的事实。结合具体的情形,若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已查封的房屋,并且已付款,且符合法院查封所需价值的,则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地。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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