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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0后”无钱花销盗窃摩托被判刑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7-01 09:55:11


    本网讯(韦建松)  “90后”男子韦灵宝因为无钱花销,遂起意异地盗窃摩托车取财,近日,被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991年9月3日出生的韦灵宝系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农民。韦灵宝平时喜欢和朋友吃喝,花费较大,又没有收入,经常是身无分文,为此一筹莫展。2013年1月8日20时许,穷则思盗的韦灵宝伙同韦很(另案处理)合谋到象州县石龙镇盗窃摩托车。随后两人驾驶一辆摩托车到石龙镇石龙街寻找作案目标。至次日凌晨0时许,二人发现石龙镇“皇朝帝国娱乐会所”门前停放的摩托车无人看守,便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撬盗工具上前撬盗摩托车。其中,韦灵宝将李龙申的一辆三菱牌摩托车盗走,韦很将罗新来的一辆宗申牌摩托车盗走。后韦很将盗窃所得的宗申牌摩托车予以销赃并与韦灵宝一起共同分赃。一次得手再回首,2013年1月17日晚,贼胆包天的韦灵宝与韦很驾驶所盗的三菱牌摩托车到象州县石龙镇石龙街欲再行作案时,被象州县公安局石龙派出所民警盘查,韦灵宝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将被盗的摩托车予以收缴,事后退还给失主李龙申。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罗新来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80元,李龙申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灵宝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与同伙于事前合谋,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二人分工合作,互相配合,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系流窜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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