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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使用弓弩射狗实施盗窃被判徒刑和罚金
发布时间:2013-07-01 09:11:36
本网讯(陈忠强) 广西宜州市洛东乡王格村的马红华和韦仕金想到一条来钱快的路子,用弓弩射杀他人的狗偷来出卖赚钱,6月28日,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马红华、韦仕金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和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2月18日凌晨1时许,韦仕金驾驶其租赁来的一辆柳微车搭乘马红华、窜至宜州市庆远镇龙江路“百信刻碑场”,由韦仕金望风,马红华用弓弩将一只狗射死,后被狗的主人张某发现,二人即驾车逃离现场。 同日凌晨2时至4时许,二被告人驾车先后窜到宜州市庆远镇中山大道龙降村村口附近的煤场和宜州市污水处理厂对面的沙场。由韦仕金负责望风,马红华用弓弩将狗射死,二人在煤场内盗走韦某家的两只狼狗,在沙场内盗走覃某家的一只本地黄狗。 经宜州市价格认定分局鉴定,覃某被盗走的一只本地黄狗价值360元,韦某被盗走的两只狼狗价值2600元,张某被射杀的一只本地黄狗价值360元。 当日凌晨,公安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一辆遮挡车牌的柳微车,将该车辆拦截检查,并在车上查获弓弩、飞镖、三只已经死亡的狗等,后将二人抓获归案。 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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