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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当做“提款机” 男子骗取贷款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6-27 16:57:33


    本网讯(刘敬松 李梅)  一男子把银行当做自己的“提款机”, 伪造证件,三次虚构贷款用途骗得银行贷款80万元,最终鸡飞蛋打换来牢狱之灾。近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管导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今年36岁的管导是平邑县仲村镇农民。2009年8月, 管导想买套房屋,但苦于囊中羞涩。于是他灵机一动,编造了购买棉纱的理由,并伪造了一手套厂的税务登记证件,于同年8月21日,在平邑县仲村信用社贷款40万元,后用该款购买房屋。

    2010年10月, 管导欲再次贷款,由于首次贷款未归还,其存在不良贷款记录,便伙同朋友李桦编造购买房屋的理由,顶名在平邑县城区信用社为其贷款20万,后管导将该款用于装修宾馆及归还借款。

    2011年3月,管导故伎重演,伙同朋友郑足行伪造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编造购买铝型材的理由,顶名在平邑县城关信用社为其贷款20万元。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管导三次隐瞒真相,伪造证件虚构贷款用途,骗取贷款的数额虽未达到100万元,给金融部门造成的损失也不能确定,但被告人多次以欺骗的手段骗取贷款且至今未归还,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罪名,其立法背景是在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不应当把从银行获取贷款后还不上的,都作为贷款诈骗罪处理。刑法第175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认定骗取贷款罪追诉标准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本案被告人伪造证件,三次虚构贷款用途骗取贷款且至今未归还,符合骗取贷款罪的要求,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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