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宋海辉 汪锦修) 因人手不够,不能及时支取电话诈骗到钱,便找人帮忙,结果帮忙人构成同罪。6月25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黄文良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各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和四年,并各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许清荣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各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和四年,并各处罚金二万和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2年3月底,绰号名叫“阿达”的人(另案处理)说找被告人黄文良做笔生意,要其找几个人,到全国各地银行帮助支取通过虚构购买汽车退税等方式电话诈骗到的钱,按照支取诈骗款项总数8%的比例给其好处费,一番交涉后,被告人黄文良经掐算认为收入可观,不但轻松还可周游全国各地,便满口应承。为了尽快获益,被告人黄文良很快就找到了被告人许清荣和喊名“小刚”的人(绰号矮子、另案处理),并热情邀请二人一起帮忙,许清荣和小刚同为社会闲散人员,靠辛苦打工糊口,听了介绍,见有这样的“好事”,竟也欣然同意。此后,被告人黄文良、许清荣、小刚三人商定,由许清荣、小刚负责按照阿达的通知到各银行ATM机取款,黄文良负责将二人取出的钱按照阿达的通知存入到阿达指定的银行账户,黄文良得8%好处费的一半,许清荣、小刚各得8%好处费的四分之一。2012年4月上旬至4月24日期间,被告人黄文良、许清荣、小刚驾驶小汽车,从福建省安溪县出发,途中碾战多省多地银行,勤奋地帮阿达支取诈骗款共计26.823万元,其中4月24日骗得山东莱芜市被害人赵某现款近4.7万元,同日,被告人黄文良、许清荣在江西省某县受群众举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扣押了三被告人非法持有的各大银行银行卡381张及个人开户申请书等物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文良、许清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6.82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381张,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黄文良、许清荣明知他人实施的是诈骗行为,而帮助他人实施、完成诈骗行为,构成诈骗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黄文良、许清荣通过亲属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