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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加强人民法庭的建设
作者:黄岗   发布时间:2013-06-06 15:10:03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基石。搞好人民法庭的基础建设,是在人民法庭的规范化建设基础上对人民法庭长期加强关系到人民法院工作的全局。因此,大力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依法治庭,关键要从严治警。加快人民法庭的规范化建设步伐,提高人民法庭干警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整体功能,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客观需要,是建设一支高素质人民法官队伍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笔者结合人民法庭工作的实践,探讨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在新形势下面临的突出问题,以及搞好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的一些意见。

    第一,人民法庭要与辖区党委、政府保持密切联系。人民法庭一般设在乡镇一级政府所在地,担负着确保辖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任。人民法庭的工作很大程度上,既要围绕辖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审判活动,又要争取辖区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工作。过去,由于社会体制的混乱,各乡镇都设立人民法庭。人民法庭的干警都被列入乡镇政府的编制范围内,审判工作带有浓重的行政性质,根本没有体现人民法庭应有的本职,人民法庭形同虚设。随着我国社全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经过各级法院的努力,撤并不合理设置的法庭,设立中心人民法庭。人民法庭的设置逐步科学化、规范化、规模化。人民法庭的干警真正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能够体现一名人民法官应有的本色。至此,有些干警便开始抬高眼角,忽视与辖区党委、政府的联系工作,缺乏争取党委、政府领导支持的诚意。甚至有些干警不把此放在心上,常以工作忙为借口,从不参加辖区党委、政府的有关重大活动,与辖区党委、政府关系恶化,最终导致人民法庭各项工作难以有效开展,严重影响辖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庭与辖区党委、政府保持密切的联系,永远是人民法庭工作的立足点。

    搞好人民法庭与辖区党委、政府的关系,笔者认为,必须分清审判工作与行政工作的界限,既要防止审判人员从事影响审判工作的行政业务,又要警惕行政人员利用行政权力干涉审判活动的行为。有些乡镇将人民法庭列入自己的行政管理范围,随意调动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有些乡镇则利用行政权力干涉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影响人民法庭公正办案。人民法庭的干警要站在司法公正的高度上,搞好与辖区党委、政府的关系,积极向他们提出司法建议,当好他们依法行政的法律顾问,确保辖区社会治安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第二,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依法治庭,关键要从严治警。人民法庭是基法院的派出机构,设立在人口较集中的乡镇,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窗口。人民法庭的干警工作和生活都在基层,接触人民群众最广泛、最直接、最频繁,是最能够体现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因此,必须大力加强人民法庭的规范化建设,依法治庭,从严治警,这是人法院改革的客观要求。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依法治庭,必须根据主管法院的实际,统一布署,完成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制定和完善人民法庭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治庭,首先要选配好人民法庭的领导。人民法庭的领导除了具备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外,还要具备较强的领导才能。具体要选配那种执法水平高、改革意识强、德才兼备的年轻干警担任人民法庭的领导。各级法院必须定期培训人民法庭的领导和干警,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能力。同时,要将人民法庭作为锻炼和培养人才的摇篮,规定凡进入法院工作的人员,必须到人民法庭作适应性安排,以形成制度,这是由人民法庭工作的多样化特点决定的。

    依法治庭,关键要从严治警。从严治警必须依法进行,即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针对人民法庭个别干警在司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将不适合审判工作的人员清理出队伍,保持人民法庭队伍的纯洁性,大力加强人民法庭的力量。同时,要教育广大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挥党员干警的模范带头作用,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纪律上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干警。主管领导要经常深入人民法庭进行指导工作,做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要多了解干警的生活疾苦,关心爱护干警,切实解决干警的实际困难。从严治警,要着重在“严”字上,坚决查处队伍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我们不能否认人民法庭队伍依然存在个别消极现象,这是引起司不公的一个重要因素。坚持与这些现象作斗争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事实证明,从严治警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必须贯穿整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过程。在这种严峻的环境里,广大人民法庭干警必须保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过好金钱关、人情关、美女关,确保人民法庭队伍的纯洁性,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符合时代和人民的要求。

    第三,立、审、执逐步走向分离化轨道,实现公正办案的目标。人民法庭的主要工作是审理和执行辖区范围的民事、经济和刑事自诉案件,工作量逐年增多,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只限在四至十名左右。长期以来,人民法庭都是立、审、执一体化的状态,即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都是由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合议庭进行操作,这与要求立、审、执分离的司法体制改革相悖,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因此,人民法庭实行立、审、执分离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人民法庭实行立、审、执分离机制,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立案、审判、执行由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合议庭进行操作,增加干警们的工作量,分散干警的精力,影响了案件的质量。由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合议庭包揽立、审、执三个工作环节,容易使当事人不满,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人民法庭要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做到立、审、执相分离,逐步走进分离化的轨道,实现立、审、执规范化管理的模式。

    实行立、审、执分离机制,笔者认为,必须结合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备明确干警的职责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立案小组、审判小组、执行小组,规定专人立案,专人审判,专人执行,同时要备配相应的法警。二是要规范立、审、执各专人不得超越本职范围,由庭领导负责各个环节的协调工作,各小组可以实行定期轮换制。三是要明确立、审、执既分离又统一的辩证关系。立、审、执分离不是各个环节自行独立,各个小组各自为政,而是要有机的联系起来,互相协作,互相配合,形成一个以公正为纽带的统一整体。四是要实行必要的监督,将案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都上墙公布办理进度情况,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五是要不断地加快知识更新速度,提高人民法庭干警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使之能够适应立、审、执分离机制的要求。总之,实行立、审、执分离机制,是人民法庭面临一个新的课题,必须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以公正为主线,创造性地搞好这项工作。

    第四,完善巡回办案制度,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人民法庭辖区广,人员少,案件多,经费缺的矛盾仍然很突出。根据辖区的特点,实行巡回办案制度,是人民法庭的老传统。但是,这种老传统被“坐堂办案”的改革给淹没了,许多在田头地间产生的纠纷无法得到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很不满意。因此,完善巡回办案制度,实行案件繁简分流,仍然是人民法庭今后的改革方向。

    巡回办案是指人民法庭干警亲自到纠纷现场依法进行解决纠纷、平息矛盾的活动。笔者认为,实行巡回办案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巡回办案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不能盲目地进行,以免浪费时间和经费。二是巡回办案每到一个地方,都要与当地有关组织取得联系,争取得到他们支持,以免发生意外。三是巡回办案可以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大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只要双方当事人到场,可以即立即审,多办案,快办案。四是巡回办案的目的是为了方便群众诉讼,法庭干警到现场就地解决纠纷、平息矛盾,但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为了多办案,快办案而办不好案。五是巡回办案只是人民法庭工作的必要补充,不是必经途径。毕竟是在庄严的审判法庭审判,才能真正体现人民法庭的权威。因此,必须搞好巡回办案与“坐堂办案”的关系,公正、公开、高效、合法地办好案,实践人民法庭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五,发挥人民法庭的整体功能,积极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法制宣传工作。人民法庭的工作可以概括为:“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人民法庭的人数虽少,但功能较齐全。受理的案件除了不得受理行政案件外,大部分一审的案件都可以审理,且可以依法执行。但是刑事自诉案件即很少得到人民法庭的受理。很多法院不放心让人民法庭审理这类案件,是因为法院内部有专门管辖的刑事审判庭,认为人民法庭不具备这方面的条件和能力,难免会办错案。这种做法很勉强。笔者认为,经过长期的实践,人民法庭已经具备了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通用力,应当逐步下放给人民法庭依法审理这类案件,一方面可以减轻刑事审判庭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能够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整体功能,提高人民法庭的权威性。

    人民法庭作为确保辖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职能部门之一,应当会同辖区各政法部门,在主管辖区政法工作的领导协调之下,共同搞好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让辖区人民群众增加安全感,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共创美好家园。人民法庭作为一个最基层的司法部门,应当主动承担起法制宣传工作的任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工作:一辖区的机关、厂矿、学校和村屯都是宣传的重要对象,应当定期到这些地方去宣传,以板报、座谈会、上法制课等形式,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二是要接受人民群众的法律咨询,利用乡镇街圩日的特点,到街上进行法律咨询活动,解决人民群众的疑难问题。三是要搞好信访工作,人民群众最初接近人民法院是从来信来访开始的,必须耐心细致、文明礼貌地进行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回复来信群众。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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