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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情侣分道扬镳 对簿公堂争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2-09-04 16:07:05


     本网讯(通讯员 吴合勇)   同居情侣最终分道扬镳,非婚所生的女儿成了二人争夺的对象,并闹上了法庭,2012年8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女儿韦伟跟随原告姚雪银生活,由被告韦斯利每月28日前承担抚养费300元,限判决生效后履行,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为止。小孩成年后,随父或随母生活由其选择。

    2010年8月间,刚满18岁的靖西女子姚雪银在广东打工时,与同是靖西老乡韦斯利相识,二人一见钟情,恋爱后便同居生活,一年后生下女儿韦伟。女儿的出世给两个人的生活增添了甜蜜,但同时带来更多的生活琐事,因为两人刚恋爱便同居生女,之前缺乏了解,双方之前被掩埋的性格矛盾也一一的暴露出来,常常争吵,彼此互不谦让。2012年2月的一天,二人再次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殴打,姚雪银一气之下回到娘家再也不回返。几个月过去后,姚雪银经过长时间思考决定分手,但要求女儿跟随其生活,多次向韦斯利提出要回孩子的抚养权,但都遭到拒绝,后来连女儿的面都没有办法见到,最后无可奈何地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由于双方非婚生女儿韦伟尚未满周岁,随母亲生活更利于其健康成长,姚雪银主张孩子由其携带抚养,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抚养费问题,根据相关法律,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的规定。本案中,韦伟虽然是非婚生女儿,但享有与婚生女同等的权利,韦斯利作为生父,虽然不直接抚养女儿韦伟,但也应当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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