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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时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
作者: 赵霞 彭微 发布时间:2013-05-15 11:00:00
[案情]
徐某(男)与龚某(女)于2000年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生下一子龚某某,2002年徐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房产证也是徐某一人的名字,这套房时价9万元,并为购房借了龚某母亲2万元,现徐某与龚某要解除同居关系,并对这套住房如何分割引起争执。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房屋系共同共有,同居关系虽非合法婚姻关系,但徐某与龚某已在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其与合法婚姻关系只差一张结婚证,在同居生活上孩子的抚养及房屋的购买都应该是作出同样的贡献,故该房屋虽只登记为徐某一个人的名字,但也应该认定为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故应作为共同共有来分割此套房产,该房产应徐某和龚某各人一半。 第二种意见认为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房屋系不动产,在同居期间所购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以应以登记为主,故该房屋应系徐某个人所有,对龚某母亲的借款只作为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房屋系一般共有,同居关系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那么在同居生活期间所购置的房产也不能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且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此套房也确实只登记在一方的名下,故在划分这一套房产的时候,只能作为一般共有关系来处理。但借龚某母亲2万元根据现在增值的数额补还给龚某。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同居生活期间购买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到底应归谁所有?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同居生活期间购买的房产系一般共有。理由如下: 第一、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第二、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徐某与龚某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需要解除同居关系,不需办理离婚手续。2、财产方面,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处理,但如果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归其所有。本案当中,该房屋仅登记在徐某一人的名下,但徐某承认借了龚某母亲2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再根据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故此房屋虽登记在徐某一个人的名下,但从现有的证据角度可知,龚某母亲所借的2万元也应作为该套房屋的部分出资,故龚某在这套房屋上享有2万元的份额。 第三,龚某主张房屋应一人一半,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一般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现只可知道龚某对这套房屋享有2万元的份额,若龚某主张一人一半,则应由龚某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若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这套房屋出资一半,那么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对这套房屋,龚某只享有2万元的份额,应该对该套房屋进行市场评估或者由两人对该套房屋进行议价,然后按徐某和龚某的各得的份额进行分割。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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