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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活引纠纷 情侣分手彩礼须返还
发布时间:2012-12-27 10:44:29


     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2012年12月26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彩礼反还纠纷案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李小花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罗世平彩礼款5000元。

    罗世平与李小花在广东打工时相识,于2010年12月订婚,罗世平给付李小花彩礼10000元。2011年11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谁知两人同居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李小花一气之下回了娘家。罗世平到娘家叫李小花回家几次,但始终李小花执意不回,罗世平于2012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小花返还彩礼10000元。

    隆林法院经审理认为,罗世平与李小花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罗世平在与李小花订婚时给付李小花彩礼的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李小花虽与罗世平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同居时间较短,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李小花应当酌情返还罗世平彩礼5000元为宜。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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