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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名誉权纠纷的特点及审理时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莫田华 孙志灵   发布时间:2013-06-24 13:45:48


    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则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名誉权纠纷的原因主要有:诽谤、侮辱、新闻报道失实、文学作品使用素材不当、无证据而错告或诬告及过失致人名誉权损害等。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农村地区,尤其是边、远、穷地区,名誉权纠纷是十分罕见的。首先,“新闻报道失实、文学作品使用素材不当”这两大引发名誉权纠纷的主要因素在农村社会几乎不存在。其次,因诽谤、侮辱等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往往由于举证难、事实认定难、责任划分难、胜诉难而导致当事人不愿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大多是采取私下的方式解决。如村委干部调解,家族内部协调等。虽然在农村社会发生名誉权纠纷的数量十分少,当偶尔也有发生,总结发生在农村社会的名誉权纠纷,发现其主要有以下这些特点:

    一、引起农村名誉权纠纷的往往是因侮辱或诽谤。农村社会往往是熟人社会,名誉权纠纷都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如亲属之间、村民之间、朋友之间等。引发纠纷的原因往往都是一些生活琐事,日常磕碰、邻里矛盾等。新闻报道失实、文学作品使用素材不当等几乎不会发生在农村社会。

    二、在农村社会,不正当男女关系成为引发名誉权纠纷的一大主因。在农村社会,整体相对较封闭、保守、传统,一旦出现点不正当的男女暧昧现象,往往成为人们评头论足的对象及餐前饭后的谈资,极易引发名誉权纠纷。

    三、农村社会名誉权纠纷影响范围较小,后果往往不是很严重,情节也不是很恶劣,这也导致农村社会的名誉权纠纷最终能胜诉的往往是极少数。

    四、农村社会,群众的法制意识较低,再加上名誉权纠纷的特殊性,使得名誉权纠纷案件一旦判决后,在农村社会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五、农村社会赔礼道歉的方式与众不同。侵犯名誉权后,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但赔礼道歉的方式有很多种,在城市采取的大多是登报或书写书面道歉信等方式,而在农村社会,情形则复杂得多。其中口头道歉是主要形式,除此外,按照不同地方的习俗,还有不同的形式,如有的地方要求道歉人给付红包,数额为3.6元或36元等,有的地方还有要道歉人放鞭炮、磕头等方式。

    六、农村社会名誉权纠纷的受害人往往提出数额巨大的精神损害赔偿。而这些赔偿往往又难以得到支持,使得当事人的期望与现实产生巨大的落差。

    针对农村社会名誉权纠纷的特点,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应尊重当地习俗,将法理与情理结合起来,将审判活动与当地实际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化解纠纷、维护和谐的目的。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做好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在立案阶段,应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向当事人宣传、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充分告知当事人的诉讼风险。由于发生在农村社会的名誉权纠纷胜诉的几率是十分小的,农村群众在取证、举证方面能力又不足,立案时应向其明示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诉讼后果,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名誉权纠纷,如申请族长调解、村委干部调解、司法干部调解、公安机关调解等。

    二是要尊重当地的公序良俗。对于那些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善良道德的风俗习惯,可以予以支持。这样的判决结果更符合当地实际,更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接受,更有利于纠纷的化解。

    三是要尽力调解化解矛盾。发生在农村的名誉权纠纷,大多是发生在亲属之间、邻里之间,他们长期生活在一起,处理不好会给他们的生活、生产造成一辈子的不利影响。如能调解处理,则可维护当地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加强其他村民的守法意识。

    四是要耐心指导当事人参加诉讼。对于当事人提出过分、过高、过苛刻的要求,可以引导当事人冷静处理,适当降低那些不符合实际的要求,这样既能降低诉讼风险,又有利于矛盾的顺利化解。

    五是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营造积极向上的道德氛围。要通过具体个案,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让农村群众认识名誉权,维护好名誉权,不侵犯他人名誉权。同时,通过个案营造出积极向上的道德氛围,引导村民不信谣、不传谣,杜绝侵害他人名誉的事件发生。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荔浦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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