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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林业资源案件审判工作
作者:夏琳   发布时间:2012-04-25 10:44:58


    江西省奉新县是林业资源丰富县,林木种类多,生长茂盛,观赏价值、经济价值高。近年来,奉新县各类林木资源案件逐年增多,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围绕“立足幸福宜春,建设生态奉新”的目标,切实抓好林业资源案件的审判工作,为奉新县林业资源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林业资源案件审理情况

    2009-2011年,奉新县法院共审理林业资源案件43件,每年审理各类涉林案件数为2009年13件,2010年14件,2011年1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2009-2011年,该院共审理林木犯罪刑事案件39件,涉及罪名集中,以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为主,具体为:盗伐林木罪17件51人,滥伐林木罪15件18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4件9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3件7人。

    2009-2011年,审理涉林民事案件2件,均为山林承包合同纠纷案。

    2009-2011年,审理行政案件2件,一起为行政相对人诉行政机关山林承包权确权纠纷案,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另一起为相邻山林界址确权纠纷案,原告最终撤回起诉。

    二、林业资源案件特点

    1、刑事案件居多,涉嫌罪名集中。该院审理的43件涉及林业资源案件中刑事案件有39起,占所审理涉林案件的91%,所涉罪名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为主,此两项罪名案件共计32件,占涉林刑事案件的82%。

    2、案件主体多为农民,文化程度低。以39起刑事案件为例,85名被告人中除16人无业,1人是司机外,其余都是农民,初中以下文化者有75人,占88%,85名被告人中有72人判处的是缓刑、管制、拘役、罚金刑等轻刑罚。

    3、共同犯罪、团伙作案突出。39起刑事案件中,2人以上共同作案数26起,有的多达6人共同作案,并且共同作案人之间分工明确。比如熊某某、严某某、黄某某、陈某盗伐林木案中,四被告人系奉新县罗市镇村民,在经过密谋、实地踏查、明确分工后,由被告人熊某某、严某某手锯杉木,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搬运杉木、被告人陈某联系买家,四人共计盗伐杉木立木蓄积6.973立方米。

    4、侵犯对象为市场价值较高的木种,并且一定程度上受到市场行情的影响。犯罪分子盗伐、滥伐的侵害对象由红松、樟树等珍贵树种扩大到杉木、梓树、荷树等树种,这类木材已成为犯罪分子盗伐、滥伐的主要对象。该院审理的39起涉林刑事案件中, 有34起盗伐、滥伐侵犯的对象是樟树、杉木、梓树等木种。

    5、犯罪分子通常一人触犯数罪名。盗伐、滥伐林木犯罪常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后续犯罪相联系,并且在面对执法人员检查时,犯罪分子通常采用暴力抗拒执法,因此,被告人常一人触犯数罪名,实行数罪并罚。如胡某某、吴某某、刘某、黄某某等四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树5株,立木蓄积2.65立方米,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四被告人在被查处时,伙同他人持械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将执法人员强行带走,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决以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6、行政诉讼中面临处理纠纷依据不足现象。以该院审理的两起山林确权行政案件来看,当前颁发林权证和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依据是1982年“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登记,当时的产权登记大多是没有经过实地丈量而估算的面积,四至范围模糊不清,并且大多没有考虑阳光、风向对承包界线两边林木资源实际生长的影响,因此山林权属纠纷常常因自然资源分布差异出现反复。

    三、各类林业资源案件数增多的原因

    1、政府部门对森林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监管工作不到位。对于一些较为贫困地区的林区农民,政府部门未能正确引导农民致富道路,放纵林区农民靠山吃山、靠林吃林的想法。或者一些政府部门为获利,违法乱批采伐指标,对违法采伐林木行为置若罔闻。此外一些林场分管林政的派出所工作人员、山林巡视防护人员责任心不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毁林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2、犯罪主体缺乏法律意识。涉林刑事案件犯罪主体为农民的案件数占80%,近三年审理的滥伐林木罪案件有15件共18名被告人,18名被告人中有14人是签订了承包合同,在林木成材后,承包人因缺乏法律意识,认为自己承包的林木可随意采伐,在没有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

    3、申请审批难致使山林承包人涉嫌滥伐犯罪。林业部门的林木采伐指标有限,采伐指标由上级林业部门层层下分,往往将绝大多数指标分配于林场或各单位,一般的山林承包经营者很难获得指标,导致其违法采伐。该院审理的15件滥伐林木案中,山林承包经营人因未获审批,未能取得采伐证而涉嫌滥伐林木犯罪案件10件,占70%。

    4、林改工作不到位。虽然经过多次林改,但一些山林仍存在山场无主、一山多主、山场界限交叉或模糊等现象,而交叉或模糊地带往往是山林案件多发地带,盗伐者利用山场承包权不明状况大肆盗伐林木,或者相邻承包人对交叉地带争夺承包权。

    5、部分林业部门及其干部受利益驱动,制造创收名目,大搞权钱交易,玩忽职守,放纵违法犯罪,如一些林场负责人与盗伐、滥伐者相互勾结出卖林木后分得相当利益,收受盗伐、滥伐者好处费或在盗伐、滥伐者赔偿部分损失后默认盗伐者的盗伐、滥伐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放纵犯罪分子的盗伐、滥伐行为。

    6、政府行为导致山林诉讼。由于政府原因将发包山林收回,比如在发包山林中发现矿产资源,政府要求收回山林,在补偿额度难以达到承包人要求的情况下,往往造成承包人诉政府行为的行政诉讼。

    四、林业资源案件审理难点

   (一)事实认定难点

    林木案件审理往往要求法官具备一定植物学知识,对于树种的认定、树木生长周期、树木价值高低的判定需有一定专业知识。而法官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缺乏相应专业植物学科知识,有时在案件审理中对盗伐、滥伐林木犯罪中被侵犯树种的认定不够准确,不能完全适应林业资源案件审理需要。

   (二)法律认定难点

    刑事案件常出现被告人在盗伐、滥伐林木的过程中,临时起意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应如何定性的问题,是择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如被告人谌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营造针叶林,对其自留山山场上的阔叶林进行砍伐,在砍伐阔叶林时,谌某某临时起意又对阔叶林旁边香樟树进行砍伐,砍伐后,谌某某将砍伐的阔叶林和香樟树在山场上部分烧制木炭,部分烧掉肥土。审理过程中,对谌某某的行为认定是基于盗伐这一个犯意而实施了一个盗伐行为,按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即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量刑还是以滥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实行数罪并罚,合议庭有不同意见。

   (三)案件处理难题

    涉林案件审理尤其山林承包纠纷案件在处理中因林木承包产生的收益牵涉巨额经济利益,在出现纠纷时,双方矛盾对立明显,法院往往难以调解,多以判决结案。因山林承包可涉及林区多数林户,涉林民事纠纷常表现为集体诉讼纠纷,在起诉前其实大多已经过当地基层组织协调但未能化解,最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时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信访纠纷。而且山林承包合同纠纷中,对他人承包权有异议的林区农民往往采取暴力手段,用铲断、焚烧等方式破坏承包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承包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甚至产生暴力冲突发生人员伤亡,引发重大刑事案件,由此更激化双方矛盾,加大法院审理难度。

    五、对林业资源案件审理建议

    1、在山林犯罪案件审理中,法院应加强与公安、林业、山纠办等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打击山林犯罪的合力,特别是重点林区和重点时期,加强山林保护力量。并对于林业部门干部勾结、放纵侵害林木犯罪行为加大刑罚处罚力度。

    2、开设快审通道,从重从快打击破坏林木资源犯罪行为。抽调业务精通、知识广博、经验丰富的法官,设立专门审理林业资源案件的合议庭,并相对固定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注重吸收具备植物学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可邀请植物学科专家、学者对法官进行植物学科知识讲课,增强法官审理林业资源案件的植物学知识储备,形成较为专业的审判队伍。

    3、选择典型案例流动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等形式,在林区大力宣传林业保护相关法律政策,现场进行法制宣传和案例教育工作,提高林区群众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不盗伐、滥伐森林资源,也不因他人承包收益而产生失衡心理导致破坏林木种植、毁坏林木生长行为。

    4、加强基层调解力度,充分发挥林区人民调解组织就地调解优势,挑选熟知林区当地情况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加大对山林纠纷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调处涉林纠纷的能力,力争将山林承包权等民事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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