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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的特点及防范
作者:戴威华   发布时间:2013-04-15 15:12:31


    摘要: 洗钱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与地下钱庄紧密交织;跨国交易日益突出;洗钱犯罪的危害性大;洗钱犯罪活动专业化、手段智能化。针对以上特点提出以下防范对策:完善我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迅速成立反洗钱专门机构;加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国内反洗钱的监控网络;加强国际的协作与信息共享;完善我国的金融服务及立法,加强对黑钱流动的监管;强化洗钱犯罪侦查的追查机制。

    关键词: 洗钱 洗钱犯罪 特点 防范

    洗钱作为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在理解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将其局限于清洗行为,即掩盖犯罪所得黑钱的犯罪来源,将其换上合法的外衣,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洗钱;另一种是把经过清洗的钱重新投入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之中,这被称为“再投资”。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的非法性质,而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流转在投资或市场流通等手段,而使之合法化的行为。[1]

    一 、洗钱犯罪的特点

    (一) 与地下钱庄紧密交织

    地下钱庄是从事非法金融业务一类组织的俗称。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广东、福建、浙江等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出现了一些民间金融组织,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非法的汇对、跨境汇款、及储贷款、抵押和高利贷等。很显然地下钱庄是非法的金融组织,由于它的隐瞒性,成为洗钱犯罪活动的温床,扰乱金融秩序的罪魁祸首。近年来,地下钱庄并没有因为其非法性质而裹足不前,也没有因为政府的不断的打击而销声匿迹,其规模反而越来越大,甚至从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发展到中西部地区。

    (二) 跨国交易日益突出

    这主要是因为:全球经济一体化为跨国洗钱犯罪提供了条件;现代通讯、交通技术的发展,是跨国洗钱犯罪成为可能;相对一国洗钱而言,跨国洗钱更具隐蔽性,易于逃脱法律的追究。此外,国际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紧密勾结,彼此为对方洗钱提供便利条件,也是跨国洗钱日益突出的重要原因。[2]

    (三) 洗钱犯罪的危害性大

    洗钱是犯罪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它使犯罪者得以实现经济目的,并通过金钱实现犯罪的恶性膨胀和恶性循环。近一个世纪来的活动已经证明,洗钱对经济金融乃至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方面能造成相当严重的危害。

    1. 范围广、金额大

    我们知道一种行为要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我国,近十年关于洗钱性质的犯罪也常发生。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走私案,赖昌星犯罪团伙通过勾结金融机构人员大肆洗钱达数百亿人民币,可见洗钱行为的可怕。

    2. 使犯罪分子形成了犯罪有益的错误认识

    犯罪分子愿意冒生命危险从事犯罪行为不是为了犯罪而犯罪,目的是为了快捷的追求物质享受,但其获取的非法钱财越多,与本人正常收入差距越大,越容易引起司法机关的怀疑,导致其无法安全的使用非法资金,犯罪目的就不能得以实现,犯罪自然就减少。但是洗钱行为就是将非法资金合法化,它主观上促进了犯罪分子不断从事犯罪活动的欲望,加深了通过犯罪达到物质享受目的的错误认识,从而使更多的人走向犯罪。

    3. 壮大了犯罪分子资金基础、加大了打击犯罪的难度

    洗钱犯罪客观上为犯罪分子壮大了犯罪的物质基础,促使了跨地区、跨国际的庞大犯罪集团的不断出现,同时由于洗钱的目的是掩盖上游犯罪所得的非法资金和性质,其结果是湮灭上游犯罪的证据和线索,而将犯罪所得“洗净”的洗钱行为,既达到了合法获取非法所得的目的,又达到了隐匿罪证、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这种一举两得的行为,使犯罪分子的活动更加猖獗,更加肆无忌惮。所有这些不利因素都增加了打击犯罪的成本和难度。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走私案,在查处远华集团时,调动了十几个部委大兵团协同作战,历时近一年有余,仍未彻底查清,可见加大了打击犯罪的难度。

    4. 严重侵害了原合法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

    由于洗钱往往改变了上游犯罪所得的真面目,因而该犯罪所得的原法定所有人难以辨认其财产的来龙去脉。同时,一旦犯罪所得被洗为合法所得,则原合法所有人很可能丧失对其财产的反还请求权。

    5. 易引发其他犯罪及严重社会问题

    洗钱是一项复杂工程,需要金融机构人员的参与。犯罪分子为了达到洗钱目的,往往采用金钱、性贿赂、勒索等手段引诱政府官员、银行职员。导致腐败横生。而且洗钱是有特定目的的非正常金融活动,其涉及金额巨大、资金转移快、突发性强。因此也极易引起金融危机。更有甚者,易引起金融机构受利益的驱使,而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一旦真相暴露,容易触发公众的信任危机,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可见,洗钱是一种危害广泛且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由刑事法律予以专门调整和制裁。打击有组织集团的洗钱活动,以成为当前的重中之重。[3]

    (四) 洗钱犯罪活动专业化、手段智能化

    随着世界各地打击洗钱的力度不断加大,国内近年来出现了一些专业化的洗钱集团,提供一条龙服务。各个环节都拥有专业性人才和现代化装备,能够“与时俱进”的利用新现代技术,对洗钱的危险性加以分析,寻求洗钱的更好的途径;另一方面,洗钱手段更加智能化,花样不断翻新,目前常见的洗钱方法包括:

    1. 利用“空壳公司”进行洗钱

    所谓“空壳公司”,是指企业虽然办理了工商执照,但不参与实际的商业活动,仅作为资金或有价证卷流通的管道,空壳公司的应用非常广泛。

    2. 利用“鱼目混珠”进行洗钱

    所谓“鱼目混珠”的方法,是指洗钱者将非法资金收益与合法资金混杂在一起,作为企业的合法收益,从而掩盖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这虽然是一种比效传统的洗钱方法,但目前仍被一些犯罪分子采用。

    3. 通过金融机构的“内线”进行洗钱

    犯罪分子往往在金融机构寻求“内线”进行洗钱,即买通银行和金融机构内部的职员,使他们在犯罪分子存入银行大额、可疑现金时不填写或不于实填写“现金交易报告”,以避开有关部门的检查。他们也可以将现金兑换成国库卷、银行汇票、信用证、旅行支票或其他金融工具。

    4. 利用互联网进行洗钱

    这种方法主要是利用了金融机构对网上银行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和对帐及交易进行日常监督不易的缺点。他们往往首先设立一家公司,并且该公司提供的服务可以通过因特网支付,然后洗钱者利用这些服务,使用附属于他自己控制的帐号的信用卡或借记卡对提供的服务付费,并且该公司向信用卡公司出具发票。

    5. 利用非金融机构洗钱

    一些带有金融性质的机构和单位。如,财务公司、中介抵押公司、典当行、珠宝古董店等。这些机构相对银行来说,监管的力度要薄弱许多,但也存在着数额小、手术复杂、资本出境难等不利于洗钱的诸多因素。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会亲自或安排他人开设典当行、电影娱乐城、餐饮俱乐部、甚至地下赌场等。将自己的犯罪收益清冼干净。特别一些腐败官员常常安排自己的亲属开办公司、企业、商店等,将自己贪污受贿的赃款投入其中,以取得其“巨额财产来源“的合理解释。[4] [5]

    二、洗钱犯罪的防范

    (一) 迅速成立反洗钱专门机构

    洗钱犯罪不同于一般的犯罪,其犯罪的专业性,涉及领域的广泛性决定了现有的组织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防治,必须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专门反洗钱机构的任务之一就是分析各种报告数据,发现并追查可疑交易;其二是协调个部门之间的行动,对个部门的反洗钱措施进行监督;其三,负责对有关部门的人员进行反洗钱知识培训。洗钱犯罪具有高科技化和高度隐蔽化的特点,特别是在对洗钱犯罪的侦查工作中,会涉及许多普通警察所不熟悉的财会,税务、证卷等专业知识。这便需要我们侦查机关建立打击洗钱犯罪的专门队伍,培养培、训打击洗钱犯罪的专业人员。[6]      

    (二) 完善我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

    1. 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

    现行刑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一限制,不仅不利于对其他犯罪活动的打击,依然不利于对洗钱的打击。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时期,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各种经济犯罪问题比效突出。将其他腐败及其他严重犯罪列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利于防止和打击洗钱犯罪。或将“上游犯罪”扩大为一切牟利性犯罪,这样从根本上解决洗钱资金性质难以认定的侦查现状。[7]

    2. 增加相关罪名

    保障反洗钱金融监管制度的执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损于金融机构本身的利益。

为了确保这些措施得以贯彻执行,必须以刑法作为后盾,规定任何违反现金交易申报规定的,不报、假报信息或故意规避申报的行为构成妨害交易申报规定罪;以假名开立账户构成犯罪等。

    3. 对刑法直接规定洗钱的条文进行修改

    将极不具可操作性的“明知”二字改为“明知或应知”,或者做出这样的立法解释,同时细化、加重刑罚手段,严惩犯罪分子,新《刑法》对“洗钱罪”处罚有偏轻倾向。如前所述,洗钱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打击成本高,从主刑上有必要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从附加刑上,由于洗钱罪的犯罪分子大多是金融人士和具有实业家外衣的人士,他们有能力承担高额罚金,处罚轻了不足以起到惩戒,威镊作用,并且高额罚金可弥补打击洗钱犯罪的成本,使反洗钱罪能深入,持久开展。

    4. 对单位犯洗钱罪的处罚,我国对单位采取“两罚制”

    该处罚制度对一般单位尚可起到约束作用,但对屏幕公司而言,就没有多大作用。因为对屏幕公司,处以罚金它可以从犯罪资金中抽出交纳,这样反而使这笔资金合法化了,公司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接管公司,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两罚制”就失去了效力,最好立即取消洗钱罪的单位的资格,斩草除根。[8]

    (三) 加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国内反洗钱的监控网络

    由于反洗钱工作是一个综合化,系统化的工程,任何一个单位都无法独立对洗钱犯罪实现长期有效的打击、整治。因此,建立侦查机关与金融机构,税务、工商、审计、纪检等党政机关,职能部门的制度化联系显得由为重要。另一方面,由于洗钱犯罪是与其上游犯罪紧密相连的,因此要更好地打击洗钱犯罪和其上游犯罪,应当建立包括公安、检察、海关、税务、外汇管理、银行的反洗钱犯罪监控网络,作到互通情报,全面掌握,及时处理,无论发现洗钱犯罪或其上游犯罪都顺滕摸瓜一查到底。[9]

    (四) 加强国际的协作与信息共享

    犯罪的国际性是洗钱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国际上尚存在一些银行保密法非常严格的“洗钱天堂”,洗钱者利用主权国家管辖的有限性而无法在另一国家进行追查,由此而逃避制裁。因此,惟有加强国际间的反洗钱合作,才能切地铲除洗钱犯罪的栖身之地。国际协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国际间情报信息交流。

    洗钱集团常分为不同的单位“单位中的成员进行不同的活动,一个单位中的成员并不为一个单位的同伙所知,只有总头目才掌握整个组织的情况。因此,各主权国诺不积极交流关于洗钱组织活动的信息,很难对犯罪集团的要害部门予以致命打击。另外,洗钱犯罪除了地域的国际性之外,还包括犯罪技术的国际化。一项新的洗钱技术可以在一天之间传遍世界各地。这就要求各国加强这方面的合作,由一些经验丰富的国家对新加入国家进行人员培训。

    2. 加强国际间司法协作与合作

    其主要措施有:(1)对犯罪分子进行引渡,不让犯罪分子在世界上找到任何栖身之地。(2)关于洗钱犯罪证据方面的协作。如接受外国法院的委托,协助调查,搜查,扣押和送达等。(3)对犯罪收益进行没收。国际没收是跨国洗钱犯罪斗争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对于国外的物品,已突破了物证移交的限制,扩展到了犯罪产品和工具的没收,而且保证没收的执行。另外还规定诸如冻结和扣押等临时性措施。(4)加强反洗钱犯罪的国际合作。第一 ,建议尽快假如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89年由西方七国会议决议成立,现以扩大为20个国家和欧盟,海湾合作委员会在内的国际机构。我国加入这一组织,不仅可以学习西方先进的反洗钱技术和经验,更可将流出国境的巨额违法资金及时追回。第二,加强国际合作,与外国签定打击洗钱犯罪的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或司法协助协定,及时交流情报并互助打击洗钱犯罪。各国加强法理的统一,消除“避税天堂”,“洗钱天堂”的存在,使洗钱犯在国际上无立足之地,这是防范国际性犯罪最有效的手段之一。[10]

    (五) 完善我国的金融服务及立法,加强对黑钱流动的监管

    利用金融系统是洗钱犯罪的本质。很显然,一切具有相当规模的洗钱活动都通过金融渠道进行。金融机构的行动是反洗钱的重要环节。政府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各种努力,若无金融机构的积极配合将难以凑效。我国的金融机构由于对洗钱犯罪缺乏认识和重视,在加上改革的滞后,存在诸多有利于洗钱的因素,有待完善。

    1. 完善我国的金融服务及信用制度,降低现金交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比重

    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金融服务及信用制度很不完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现金交易占有效大比重,这给洗钱犯罪分子,尤其是清洗毒品收益的洗钱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众所周知,毒品交易绝大部分通过现金交易,而且数额巨大。

    2. 完善我国的银行存款及帐户管理制度,建立大额现金交易和可疑现金交易申报制度洗钱过程中的处置阶段,也就是黑钱第一次存入金融机构的时候,是其最薄弱的环节,最容易暴露出其非法的性质。但因为我国存在着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虽然保密制度有存在的价值,一旦为犯罪打开方便之门, 损及社会整体利益,就丧失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应予以改革。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大额现金交易和可疑现金交易申报制度。一是要求金融机构对一定金额以上的现金交易向有关执法机关作例行报告,通过比效分析,对认为可能存在问题的交易进行重点监控和调查。二是要求金融机构对其有理由怀疑的各类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应随时向有关当局做出报告,同时应当免除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因违反保密法而应承担的责任。

    3. 建立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

    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威慑,银行职员为了揽储,帮助顾客逃税而销毁交易记录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样往往使金融机构在合理地怀疑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时,无法掌握足以确认客户身份的资料,使侦查工作无法继续下去。为了打击洗钱犯罪,有必要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制度,要求建立客户身份制度,要求银行职员承担一定的义务,违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对所有的交易文件保存一定年份以上,以便起到固定书面证据的作用。

    (六) 强化洗钱犯罪侦查的追查机制

    在考虑侦查成本的前提下,可以在洗钱犯罪的追逃、追赃工作中采用网上公布、有赏通缉等做法,把外逃犯罪分子的人身资料和犯罪情况,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国际、国内社会公布,加大追惩力度,将这种有赏通缉的侦查措施加以制度化、社会化、长期化。        

    随着洗钱犯罪的专门化,洗钱犯罪技术也越来越成熟。在国家努力遏制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同时,犯罪分子和洗钱者也在不断地研究法律漏洞,调整其洗钱方法。比如一些新型的电子金融转帐工具,在国家来不及制定严密的交易规则前,就极易为犯罪分子所利用。可见,打击洗钱犯罪是一项艰苦长期的斗争,是正义与非正义的智慧的效量。犯罪造就了刑法。有犯罪必有相应的刑法予以制裁。国家的刑事立法也会随着新的犯罪现象的出现而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11]

   参考资料:

   1 赵全成.《洗钱犯罪研究》,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6 年版第218页。

   2 引自邵沙平:“跨国洗钱——国际刑法和国内刑法的新领域”,载《刑法论丛》第2卷,第524页。

   3 康均心,林亚刚:《国际反洗钱犯罪与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第90页。

   4 张军主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6页。

   5 (加)克里斯•马泽尔(ChrisMathers)著,赵苏苏译. 洗钱 .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231页。

   6 阮方民 著:《洗钱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324页。

   7 王鑫 著:《洗钱犯罪侦查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6页。

   8 甄进兴著:《洗钱犯罪与对策》,东方出版社2000版第4页,第121~126页。

   9 邹明理、宫万路:《论洗钱犯罪的特征及法律对策》,《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第52页。

   10 李川,解永照. 反跨国洗钱犯罪法制的分析与完善[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6,(01)。

   11彭旸. 加强对洗钱犯罪的研究与预防[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3,(03)。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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