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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学生不堪高年级学生欺负刺伤对方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6-21 11:11:22


     本网讯(张媛花)   因高年级同学借刀未给,受其打骂威胁,一时冲动拔刀相刺,致人重伤获缓刑。2013年6月19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严平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月29日晚东乡县某中学初三学生刘某向初二学生即被告人严平平借匕首被拒,刘某觉得没面子,次日刘某即叫上几个同学至被告人严平平寝室叫严平平出去,严平平不从,刘某强行将严平平拉至寝室门口,并打了其一耳光,被告人严平平便从裤袋内掏出一把匕首朝刘某左腹部捅了一刀(经鉴定,刘某伤情为重伤乙级)。随后严平平班主任吴某迅速赶到现场,及时报案,被告人严平平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严平平法定代理人赔偿了刘某经济损失60000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平平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刘某因被告人严平平不借匕首给他便挑起事端殴打被告人严平平,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严平平为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是适时的、必要的,但采取持刀捅刺不法侵害人的防卫手段、强度及致不法侵害人的重伤的严重后果,与不法侵害人赤手空拳殴打行为的手段、强度及通常可能造成的一般后果相比较,两者存在过于悬殊的差距,该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必要限度,被告人严平平行为系防卫过当。被告人严平平明知其班主任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严平平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被告人严平平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综上,对其适用减轻处罚。被告人严平平法定代理人承诺将对其严加管教,具有监护、帮教条件,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的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东乡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本文被告人姓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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