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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盗窃仓库财物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曾祥同 凌育春   发布时间:2013-06-20 16:25:36


    【案情】

    王某系上海市某家物流公司的门卫,受聘该公司负责看管仓库的货物。某日晚上,王某进入仓库盗取仓库内价值10万元的货物,而后潜逃。

    【争议】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王某盗窃仓库财物应构成何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王某利用自己看管仓库货物的工作便利盗取仓库货物,造成公司仓库内的财物遭受巨大损失,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虽利用了自身看管仓库货物之工作便利盗窃仓库货物,但是该货物并非公司的财物,而是他公司存放在该公司,由公司负责运输。王某盗窃的货物是他公司的财产,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1、职务侵占罪,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如果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的,则有可能构成贪污罪;(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已在单位控制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如系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应以本单位财产论,也属于本罪的对象,因为这些财产的损失,最终也是由单位承担责任的;(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该罪区分他罪最明显的地方,它是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所谓“主管”,是指批准、调拨、安排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在自己主管的单位的财物的职权,这主要是指单位领导层的职权;所谓“经管”,是指对单位财物的保管和管理的职权;所谓“经手”,是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的财物等权利。总之,只要因行为人的职务关系而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都能为侵占单位财物提供便利条件。如果行为人未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周围环境等便利条件,不能认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该类行为就应构成盗窃罪。该罪的行为方式不仅包括盗窃,还包括骗取,侵吞等手段。

    2、盗窃罪,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它是目前犯罪中较为普遍的,其特征较为普通,许多犯罪中都含有盗窃该行为方式。

    3、本案与一般的职务侵占罪的侵占对象不同,本案是门卫盗窃他公司存放在物流公司保管的货物,由物流公司负责运输。该类货物是否属于公司的财物呢?一般的法律关系是他公司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物流公司负责保管货物并运输,他公司承担运费。依照法理,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他公司,物流公司不享有该货物的所有权,物流公司只对货物负有保管及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义务。所以门卫并非盗窃所在公司的财物,但是根据他公司与物流公司的合同规定,物流公司最终要对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种意义上造成了物流公司的财产损失,根据上面对职务侵占罪的分析,本案仍应以本单位财产论为宜;同时,本案的王某受聘于该物流公司负责看管仓库内的货物,负有保管仓库内的货物安全职责,王某利用其负有保管仓库货物职责之便利条件盗窃仓库内的货物,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综上分析,笔者认为王某盗窃仓库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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