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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犯不改惯偷成性 一男子四度入狱重判方悔
发布时间:2013-06-21 10:44:14


     本网讯(易晓霞)   今年31岁的蒋中,是合浦县常乐镇陂山村委会新屋队人。蒋中虽已经被人民法院判过三次刑,仍不知悔改,平时游手好闲,成日赌博,身上没有钱就与他人商量去偷东西换钱花。

    2013年2月1日凌晨,蒋中伙同“包仔”驾驶一辆面包车由合浦县常乐镇窜至浦北县小江镇寻找盗窃目标。当行至小江镇越新路152号门口时发现门前停放着一辆五菱牌面包车,两人决定偷该车,便由“包仔”下车望风,蒋中将车偷走。经浦北县物价局鉴定:被盗的面包车价值人民币3413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面包车追回还给失主黄兴海。

    庭审过程中蒋中对自己的犯罪罪行供认不讳,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广西浦北法院认为,被告人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人民币3413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中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中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涉案面包车,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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