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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粉店巧遇“仇人”怨愤难消伤人终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6-08 09:42:31
本网讯(秦小燕 吴海)
都说“冤家宜解不宜结”,可广西浦北浦北县的龙肖宇却因报初中被打之仇就在大街上的粉店对“仇人”拳打脚踢,致使他人身受轻伤。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龙肖宇有期徒六个月。
2012年8月1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龙肖宇到乐民镇青龙街信用社对面的一间早餐店吃早餐时,恰遇被害人曾杨也在该店吃早餐。两人相互瞟了一眼对方,龙肖宇便以为曾杨在用眼光挑衅他,并想起自己在初中曾被曾杨殴打过。被告人龙肖宇便从身边拿起一张小板凳往曾杨身上狠狠打去,之后曾杨逃出早餐店,龙肖宇便从自己开来的小货车上拿出一条铁水管继续追打曾杨,导致曾杨手、头、腹部等部位被打伤。被告人龙肖宇停手后便跟着曾杨一起到乐民卫生院,并在卫生院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伙食费等费用共23108.18元。 2012年10月10日,被告人龙肖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前,被告人龙肖宇与被害人曾杨协商一致,由被告人龙肖宇另外赔偿给曾杨住院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1300元,已兑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肖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龙肖宇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治疗期间,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3108.18元,之后,被告人龙肖宇与被害人曾杨达成和解协议,另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300元,可认定被告人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法定及酌定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龙肖宇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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