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推搡致人摔成轻伤能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作者:樊涛   发布时间:2013-06-17 14:30:26


    【案情】

    2012 年5月6日,张来福与同村村民李东因地界问题发生争执而揪扭在一起。在揪扭过程中,张来福推了李东一把,李东因重心不稳摔倒在地,致其右膝盖撞到石头上,造成轻伤。

    【分歧】

    对于该案中张来福的行为能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来福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来福并不存在犯罪故意的主观罪过,李东受伤也不是张来福直接击打所致。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来福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来福客观上实施了造成李东轻伤的行为,主观上有放任的态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首先,虽然张来福实施了伤害行为,但是伤害行为和伤害结果之间并非是直接对应的因果关系。李东是因为张来福推开而重心不稳摔在石头上致伤,受力部位与受伤部位不同,并不是张来福直接击打所致。

    其次,张来福并不存在犯罪故意的主观罪过,其只是在相互揪扭过程中将李东推开,并未预料到李东会摔倒撞伤,其中包含了偶然因素,对危害后果缺乏认识。如果将张来福的行为认定为过失,而过失伤害犯罪的入罪标准为重伤,轻伤害的伤害结果并未到达入罪标准,也不能予以刑法制裁。

    再次,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张来福为初犯、偶然犯罪,犯罪行为性质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如果按照“唯轻伤论”的基调,将该类案件全部纳入故意伤害罪的范畴,刑罚轻重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不相适应,显然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初衷。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来福的行为应认定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