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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车扬灰遭推搡怒起反击打伤对方被拘役
发布时间:2013-05-08 15:11:47


     本网讯(通讯员 邓银 姚鑫)   俗话说,得饶人处且饶人,冤冤相报何时了。只因一场小误会,一时冲动打伤他人,怎奈被判拘役,还得赔偿受伤损失。陈涛因蒜皮小事摊上了大事——因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郧西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赔偿他人受伤损失9600元。

    家住郧西县夹河集镇的邓林高中辍学后,便和同乡一道前往西安市建筑工地打工。2012年10月,在一次回家探亲时,偶然得知家乡正在架设夹白(夹河镇、白河县)大桥,他当月就来到了该工地负责大桥的焊接工作。10月20日,邓林在焊接大桥旁边的栏杆时,恰逢驾驶四轮货车的陈涛,拉载一批渣土在此处卸货,急速行驶的车辆扬起了灰尘,在旁边施工的邓林顿时被浇得灰头垢面,怒火中烧的他冲向陈涛,不分青红皂白便推了陈涛几下,刚从货车上下车的陈涛被推得不知所措,随即开始还击,怎知瘦弱的邓林不敌陈涛,邓林反而被陈涛骑在身在殴打,旁边的工人很快报警并劝开两人。当天受伤的邓林便被送往夹河镇卫生院治疗,诊断为左耳鼓膜穿孔(轻伤)。

    此后,陈涛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案件经郧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陈涛拘役6个月。而邓林则被郧西县公安局处以拘留六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双方均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

    2013年4月在陈涛拘役服刑期限即将届满之时,邓林起诉要求陈涛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郧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因口角发生争执,陈涛将邓林的左耳部打伤致鼓膜穿孔,侵犯了邓林的身体健康权,且陈涛因故意伤害罪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此陈涛对邓林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而邓林自身亦对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过错,且被郧西县公安局处以拘留六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因此可以减轻陈涛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陈涛赔偿邓林各项损失的80%即9600元,一场闹剧就此画上了句号。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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