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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还动手打人 砖厂老板获刑赔五万
发布时间:2013-06-06 11:49:55


     本网讯(薛昌生)   广西荔浦县红砖厂两老板,本来只拖欠被害人工资5800元,后因工资结算双方引起争执动手打人,结果不仅被判刑罚还另外赔偿五万,真所谓因小失大。5月21日,被告人黎大伟、黎强犯故意伤害罪,被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五万元。

  2012年8月21日8时许,被害人李树炳到荔浦县荔城镇黄寨村黄寨屯的红砖厂办公室结算工资,因被害人李树炳签了字没有领到钱,便与被告人黎大伟发生了争执,后二人来到办公室门口进而发生推扯扭打;此时,被告人黎强回到厂里,看到二人正在扭打,便上前拖住被害人李树炳,被被害人李树炳咬了一下手,被告人黎强松手后即上前掐住被害人李树炳的脖子,用拳头打被害人李树炳的头部等处,被告人黎大伟则用脚踢被害人李树炳的胸部等处,二被告人将被害人李树炳的头部、肋骨等处打伤。后经旁人劝说,二被告人才停手殴打被害人李树炳。被害人李树炳则逃至一辆装砖的车上并报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树炳的人身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人身伤害损伤致残程度属十级残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树炳要求法院从重追究二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判令二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91047元(医疗费6500元、护理费2859元、误工费36000元(庭审时变更为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交通费(含车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37708元、伤残鉴定费1500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工资58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大伟、黎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大伟、黎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追究被告人黎大伟、黎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故意犯罪中,作用相当,本案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黎大伟、黎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大伟、黎强赔偿了被害人的部份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关被告人有可以从轻或者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黎大伟、黎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树炳的经济损失,医疗费、陪人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交通费依法应予以赔偿,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缴纳了五万元赔偿保证金到法院,有悔罪的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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