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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未到还款期限的借条起诉可否获得法院支持
作者:丁吉生 发布时间:2013-05-03 16:22:49
【案情】2011年3月21日,因生意周转需要,魏芳向谢翔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魏芳写下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谢翔20000元整,于2012年12月30日归还。”2012年8月3日,谢翔要求魏芳还款,魏芳明确表示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为此,谢翔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因民间借贷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约定2012年12月30日归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因还款期限还未到,原告要求被告提前还款,没有合理的原因,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原告谢翔向法院起诉时,未到还款期限,但原告能提供被告魏芳明确表明不能在还款期限内还款的证据,作为债权人,可以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张权利。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借款。但是,没有出借人可以提前要求归还借款的规定。原则上,债权债务关系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权人只有到还款期限时才能主张权利。 本案中,原告谢翔提前四个月要求被告魏芳还款,按照借条约定,还未到还款期限,被告魏芳可以拒绝还款。但是,被告魏芳明确表明在还款期限到来之日也不能还款,构成了预期违约,债务人有可能采取转移财产等其他方式侵害债权人利益。如果此时不维护债权人的权利,违背了市场交易规则,也不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但是,由于当前法律没有制定出借人可以提前要求归还借款的条款。根据法律适用的类推解释,在民事案件中,当法律存有漏洞时,法官不得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而拒绝裁判。此时,可作类推解释以填补法律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法律规定与本案相类似,基于平等、正义原则,本案可作相同处理。因此,原告谢翔作为债权人,提供了被告魏芳明确表明不能在还款期限内还款的证据,其要求被告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张权利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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